内蒙古自治区自治条例制定工作自1980年开始,历时13年,先后起草22稿。1980年6月,内蒙古自治区党委依据宪法和地方组织法的规定,成立了内蒙古自治区自治条例起草委员会,并着手自治区自治条例草案的调查研究和起草工作。经过大量的工作,1982年形成了自治区自治条例草案第5稿。1984年《民族区域自治法》颁布实施后,内蒙古自治区自治条例起草委员会根据宪法和民族区域自治法的规定,以第5稿为基础,通过多方调研,反复修改,于1985年5月形成自治条例草案第13稿。1987年11月,自治区自治条例起草委员会在听取各方意见的基础上对自治条例草案进行了细致修改,形成报送中央的送审稿,即第17稿,并派人赴京向全国人大和国务院有关部门汇报。1989年年底,根据全国人大民委和法工委的审议意见,又对自治条例草案送审稿进行较大的修改,形成自治条例草案第21稿。1993年5月,内蒙古自治区八届人大常委会成立了新的自治区自治条例起草工作领导小组,又着手修改自治条例草案第21稿,形成自治条例纲要,即自治条例草案尚未最后成型的第22稿。1994年以后,由于国家实行市场经济体制、税收制度的改革以及民族区域自治法的即将修改等原因,内蒙古自治区自治条例草案修改工作中断。
广西壮族自治区自治条例的起草工作始于1957年,即自治区成立的前一年。目前一共起草了19稿,其中有两稿曾经上报中央,即13稿和18稿。1987年,广西壮族自治区自治条例草案第13稿上报到中央审批,报全国人大民委征求国务院有关部门意见,没有通过。1991年第18稿呈报中央,国务院法制局就该草案向国务院各部委征求意见。从反馈的意见来看,与广西的要求距离很大。1993年我国开始施行市场经济,自治区人大、党委、政府非常重视广西壮族自治区的制定问题,从二十几个厅局里面抽了二十多名专家,根据市场经济体制的要求对18稿做了进一步修改,形成第19稿,第19稿一直延续到现在。1994年以后,广西自治区自治条例的起草工作被搁置下来。
西藏自治区自1959年成立至今,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共经历了九届,各届人大以及区党委、区政府对自治区自治条例制定工作十分重视,成立了领导小组与办公室。到2006年,自治区的自治条例已经起草到第16稿。此后自治区自治条例的制定工作基本上停顿下来。
新疆维吾尔族自治区有5个自治州,6个自治县,目前全区没有制定出一部自治条例。从2001年开始,自治州、自治县这两级,制定单行条例的工作加快,迄今有3个自治州制定了11件单行条例,一个自治县制定了一件单行条例,但是自治区自治条例的制定工作一直处于停滞状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