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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法学体系全球趋同之解析

  

  (3)反思我国行政法学的研究主体。主体与客体的关系是现代哲学原理以及哲学范畴关注的重要问题。一门科学的基本状况是,当主体与客体一致时,这门科学就是理性的。反之,当主体与客体不能够和谐相处时,这门科学就是非理性的。而在主体与客体的关系中主体是处于主导地位的因素,客体则是处于非主导地位的因素。由于客体是一种客观的现实存在或客观的关系形式,因此,客体是相对稳定的,其可塑性亦相对较小。而主体则是具有较大变数,无论其组合方式,还是在研究过程中的行动方略都可以在外在因素的作用下予以改变。行政法学研究主体包括研究的群体和个体两个方面。群体有研究机构和整个行政法学界的研究团队,而个体则是行政法学研究人员。我国行政法学研究主体具有相对的封闭性,当然,这不单单是行政法学研究主体的状况,整个法学研究乃至于社会科学研究都是这样的状况。这种封闭性表现在研究人员与行政法运作过程的社会实践是两张皮,研究人员的研究陷于行政法学理论和行政法规范之中,行政法治实践则处在规范和社会的巨大能量交换中,行政法学研究人员既没有精力也没有时间把行政法过程中的各种复杂现象进行跟踪研究。而掌握行政法运作过程的行政法实施主体则没有精力和兴趣研究行政法的基本理论问题。这种两张皮的现象对我国行政法学全球化的制约作用非常大,因为主体与客体分离的行政法学必然不是理性的行政法学。同时,从主体与客体的关系还可以说,主体在研究过程中受到制约的应当是客体,即它应当根据客体的状况决定研究走向,而不应受客体以外其他因素的左右或影响。然而,我国行政法学研究主体在研究过程中受到一些外在因素的干扰和左右较多,如政府的行政政策以及行政系统的行政方略就常常作为行政法学研究人员的行为导向,有些导向已经不是一个自愿选择的问题而具有明显的强制色彩。[24]研究主体的意识及其行为的超前性与否几乎决定了行政法学本土化或国际化的格局。目前我国行政法学研究主体中的上列问题使行政法学体系与全球性社会现实脱离,使行政法学体系与全球性先进理论脱离,最终使我国行政法学难以与全球行政法学变奏合拍。


  

  (4)反思我国行政法学的研究方法。行政法学的研究方法在一定意义上讲也是行政法学全球化的一个测评指标,至少对于一个国家的行政法学研究而论是如此,即是说一国行政法学的研究方法如果比较落后,那么,其全球化的程度也就必然差些,而当一国行政法学研究掌握了比较先进的方法时其全球化的程度也就相对高些,这只是问题的一个方面。问题的关键在于研究方法本身也是促成行政法学全球化的基本手段,即大量采用先进的研究方法其行政法学体系全球化的步伐就要快一些,落后的研究方法则会延缓一切行政法学全球化的步伐。我国行政法学的研究方法存在的问题可作出三个概括:一是行政法学研究中使用的方法相对较少。可以在若干教科书里看到了一些传统的研究方法,如辩证的研究方法、唯物史观的研究方法等,而在这些研究方法之外再很难找出新的研究方法,尤其现代科学研究关于研究所取得的新成就基本上没有在行政法学研究中运用,例如,没有用坐标理论分析行政法中不同价值的地位,没有用实用心理学的原理分析行政立法人员和行政执法人员的行政法心理机制,没有用现代概率论分析行政法中各种行政法事实的发生概率等等。如果在其他条件不变的情况下,行政法学研究采用的方法越少,行政法学科体系的科学性也就越低,而行政法学科体系的科学性是全球化的构成要件之一。二是行政法学研究中方法论的分配不均衡。笔者将我国行政法学长期以来运用的方法作了一个简单概括,认为自20世纪80年代初开始,我国行政法学研究以实证方法和价值侧重方法为主,而两种方法在行政法学研究中交替使用,但两种方法论的分析是不均衡的,即当应当重点运用实证研究方法时,却选择了价值侧重的研究方法,或者说,当应当重点运用价值侧重方法时,却选择了实证方法,[25]而两种方法的不均衡运用使行政法学体系难以依科学原理构建起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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