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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法学体系全球趋同之解析

  

  第三,以行政法学方法论各国的逐渐吸收性佐证之。行政法学方法论并不是一个无关紧要的问题,恰恰相反,它在整个行政法学体系中占有非常重要的地位。对于行政法学方法论可以从不同角度观察,但无论如何必须把方法论与具体的研究方法区别开来。具体的研究方法是指研究主体在研究过程中采用的可供操作的技术手段,在一般情况下,具体的操作手段在不同国家的行政法学体系中、在不同的学者身上并没有太大的区别。但是,行政法学方法论则有所不同,一定意义上讲,它是哲学范畴的问题,是处理行政法学与现实行政法制度关系的手段。不同的哲学理念下行政法学对待行政法制度的思路就有所不同。传统行政法学体系中,不同国度在行政法学方法论上的区别非常大。正如和田英夫对不同国家行政法学方法论所作的概括,他认为英美国家的政治学体系是以程序为基础的,德国的行政法体系是以福利为基础的,所谓“给付行政”之行政法是也,而法国则是责任行政,即法国行政法以行政系统的责任为根本并以此建立行政法制度。其对上述三种制度的区分实质是对三个国家在行政法学方法论上的评价,这种评价在笔者看来是客观的。它说明在传统行政法学体系中不同国家,哪怕是同一法系的国家所选择的行政法学方法论是不同的。不同的选择使各国行政法的本土特征更加明显。然而,近年来,行政法学方法论发生了革命性变化,最大的变化是一些先进的方法论各国都无一例外地予以采用。如行政法必须以宪政制度为根基进行思辨和认识的方法论、行政法作为公法与私法具有同等重要意义并必须确定其与民法学体系平起平坐地位的方法论、[16]私法中的契约原理用来认识行政过程及行政法体系的理论等等。行政法学方法论之总趋向是相互间的吸收,而这样的吸收奠定了行政法全球趋同在方法论上的基础。


  

  第四,以行政法学基本理念的诸国逐渐渗透性佐证之。行政法学的基本理念既包括行政法的概念系统,又包括行政法中的相关解释方法。我们知道,行政法中有一系列归于理论范畴的概念系统,如行政、行政权、行政法关系、行政法原则、行政法的价值、行政法模式、行政法理论基础等,有一系列归于原理范畴的概念系统,如行政组织、行政行为、行政程序、行政救济、行政责任等,有一些归于运作过程的概念系统,如行政立法、行政执法、行政司法、行政守法等,有一些归于分析方法的概念系统,如行政强制、行政决策、行政作为、行政不作为等,有一些归于价值确定的概念系统,如行政合法性、行政合理性、行政不当性、行政中的德性等等。上述概念系统只是从不同的角度所作的一个概括,可以说整个行政法学体系都包容的概念系统几乎比任何一个部门法还要大,如果把部门行政管理法也算进来,其概念系统超过了其他部门法的总和。[17]传统行政法学体系中,一方面不同的国家在分析行政法问题时使用的概念不同,有些国家的行政法概念相对较多且具有法的属性,有些国家其概念相对较少而且法的属性不明显。[18]另一方面对同一问题的分析不同国家运用不同的概念,如同是行使行政权的实体,有的国家叫行政机关,有的国家叫行政主体;同一概念在不同国家有不同的含义,如行政行为在不同国家就有不同含义。这里所说的是传统行政法学体系的状况,近年来,这样的格局发生了变化,即在一些基本的行政法概念上以及行政法学分析中各国相互渗透,如司法审查的概念各国普遍接受并在概念的内涵上形成了共识,各国在行政法理念上的相互渗透几乎每年都有新的进展。这一变化对行政法学体系的闭门造车、自我欣赏有非常大的制约作用,其全球化的格局便是在概念系统的相互渗透中得到升华的。


  

  三、行政法学体系全球趋同与我国行政法学应对的思考


  

  行政法学体系全球趋同是各国行政法学界面对的共同问题,一个国家要完善自己的行政法学体系除必须考虑本国行政法制度外,[19]还要充分考虑世界各国行政法的发展趋势。通过以上分析可以得出一个结论,全球趋同是一个不可逆转的趋向,任何一个国家若要使本国的行政法学能够在世界行政法学体系中有一席之地就必须进行重新抉择。在有些情况下这种抉择可能是十分痛苦的,但如果不对行政法学发展的这种挑战进行非常理性的应对,那么,该国行政法学体系就会成为一个真空地带,游离于全球行政法学大系统之外。正因为如此,笔者从下列方面分析我国行政法学如何应对行政法体系的全球趋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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