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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法学体系全球趋同之解析

  

  二、行政法学体系全球趋同的表现


  

  行政法学体系全球趋同内涵的揭示是对其全球趋同的质的揭示,也就是说符合上列三个本质特征的一国行政法学体系就具有了全球趋同的性质。但是,这三个特征只是对全球趋同的定性,它并不包括某一国家行政法学体系已经全球趋同的必然判断。如果要对一国行政法学体系全球趋同作出必然性的判断还必须从行政法制度和行政法规范以及其他一些内外在要素上进行考量。由于全球趋同既是对一个国家行政法学的描述,同时又离不开全球行政法学体系的总体状况,因此,必须从相对较大的外延上确定行政法学体系的全球趋同问题。笔者本部分的基本命题是各国行政法几乎都存在全球趋同的情势,应当说明的是笔者在设定这一命题时并没有也不必要揭示行政法学全球趋同的时间表和具体进程。根本问题是行政法学体系全球趋同的表现,即能够说明行政法学体系全球趋同的那些事实,而这些事实必须从行政法现象尤其行政法学理的现象中进行确定。


  

  第一,以法系和法圈在行政法学体系中的区分逐渐模糊性佐证之。法系与法圈是法学研究中对不同的法律制度和不同法学体系的概括。法系是指法律规范及其制度的描述,[8]在本文法律制度和法律规范中就有英美法系和大陆法系之分。在传统的教科书中,法系的区分是以法律制度和法律规范为基础的。学者们很少在法学及其体系上区分法系或者描述法系的实际情况,但是,在笔者看来,法系并不单单是法律制度和法律规范问题,最主要的是法系本身反映了不同法学体系的区分。如大陆法系的行政法学体系就有一整套解释法律现象的概念系统和分析手段,如行政成文法至高无上的地位、强调行政的司法救济等。[9]与之相对应,英美法系的行政法学体系也有一整套概念系统和分析手段,如看重行政程序的价值、重视行政过程中的民主倾向等。[10]在传统行政法学研究中,不同法系的行政法学体系可谓泾渭分明,可以将韦德的行政法学教科书与奥里乌的行政法学教科书进行比较,非常明显的是韦德的行政法学体系是英美法系的必然产物,而奥里乌的行政法学体系则深深地刻上了大陆法系的烙印,[11]而且在诸多问题上无论作者还是读者都没有很好的方法将一些行政法问题予以调和。可以认为,不同法系在行政法学体系中的区分是制约行政法学体系全球趋同一个瓶颈。然而,近年来,这种格局发生了深刻变化,亦即在一些根本的行政法理念上两大法系几乎没有明显区分。例如,关于契约理念在行政法学体系中的引入,两大法系具有异曲同工之妙。以《法律与行政》一书的论点与《行政法总论》一书的论点作为证明,[12]一些行政法学的重大认识问题上两大法系的区分已经相当模糊,那么,在行政法学的一些微观问题上又如何呢?笔者可以肯定地讲,其差别和区分也越来越小。在法圈问题上也是一样的,人们将一定制度和调控方式范围内的不同国度的法律称之为法圈,即具有相同行为模式的法律制度可以归于一个法圈,而与之有别的则可以划归于另一个法圈。[13]现在这样的划分亦越来越模糊,甚至不复存在。对于法系和法圈的这种趋向人们一方面关注不够,另一方面没有揭示其原因和将给行政法学体系发展带来的冲击。法系和法圈的地域属性、制度属性说到底本土化的属性非常明显。换言之,随着法系和法圈界限的模糊也标志着行政法的全球趋同日益明显。


  

  第二,以各国行政法学研究对象的逐渐相近佐证之。行政法学研究对象是行政法学体系应当率先解决的问题,这在各国行政法学者所编写的行政法教科书中可以看出。[14]行政法学研究对象虽是行政法学研究中最为基础的问题,然而,传统行政法学中各国学者对其的确定千差万别。有的认为以行政过程及其运作的行为规则为研究对象,有的认为以国家制定的实在行政法为研究对象,有的认为以行政法规范背后的各种要素为研究对象,有的认为以行政组织和行政行为以及行政救济为研究对象等等。当然,不同国家关于行政法学研究对象的不同认识,有时是因为学者们所站的角度不同,所产生的认识上的误差。如果仅仅是认识上的误差,那倒不能说明研究对象不同会给行政法学体系带来什么后果。但是,据笔者观察,传统行政法学体系中关于研究对象的认识之差距并非认识问题,而牵涉到对行政法价值的定位问题,对行政法模式选择的问题,如奥里乌的规范研究理论与古德诺的司法过程研究理论就反映了对行政法价值的定位问题。近年来,行政法学研究对象几乎不再成为人们争论的问题,不同国家的不同学者关于研究对象的表述几乎非常相近,有的完全趋向同一,如上所述沃尔夫将行政法学研究对象概括为12个方面,而盐野宏虽没有列举但也作出了基本相同的概括。[15]如果对近年来人们揭示的行政法学研究对象作一概括的话,那么,几乎都认为行政法学就是以行政法规范以及行政法规范的运作过程为研究对象的,我国学者也有同样描述。可以认为,行政法学研究对象的相近性使行政法学构筑大体相同的体系、行政法学具有大体相同的价值定位、行政法学具备相近的模式选择成为可能。而谁敢说这不是行政法学体系全球趋同的表现之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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