其二,行政法学体系全球趋同是说行政法学封闭系统日益弱化。依系统论的基本原理,凡成为系统的东西都有相对的封闭性,否则就失去了形成本系统的基本条件。[4]这一原理有一定道理,各国行政法学体系之所以能够以“体系”来称谓,前提是在它内部形成了一种结构,而这样的结构对本系统之外的东西有相对条件下的排异性,即它不能够很方便的吸收自体以外的物质或精神要素,与本系统之外的东西进行能量交换也是非常严格的和受条件制约的。行政法学体系由于存在于特定国度之下,因此,也具有相对封闭性的特征。从广义上讲,作为封闭的行政法学体系至少有下列方面的排斥,一是排斥不同类型的学科对它的侵入,例如,行政法学体系对其他部门行政法学体系概念系统的不认同。二是排斥被新的科学研究证明有意义的、超前的研究手段,如行政法学研究中对社会学中一些新的调查方法、分析方法就表现出了极大的冷漠。三是排斥不同国家的行政法学理念,如福利国家中给付行政的理念以及其他全新的行政法理念就为我国行政法学研究难以接受。[5]四是排斥现代社会变改对社会关系组合方式造成的影响进而影响到行政法学思辨方式中的社会原动力,如社会组合方式的变化使行政法关系主体理论受到震撼,而行政法学体系中对这样的震撼并没有及时地予以回应。行政法学体系的趋同状态还可以从其他方面予以佐证。然而,行政法学体系的封闭性与开放性是相对而言的,即是说,封闭性与开放性是一个相互对应着的概念,若其是封闭性的就必然不是开放的,反之亦然。同时,不论封闭性还是开放性都是一个相对意义的概念。换言之,行政法学体系的绝对封闭或者绝对开放都是不存在的,在有些情况下其封闭状态占主流,而在另一些情况下则是开放状态占主流。若在封闭状态占主流的情况下,其全球趋同的特性就不复存在,因为这时这一封闭系统还难以与其他国别的行政法学体系交换能量。反之,若行政法学体系在开放状态占主流的情况下,其全球趋同的特性就非常明显。回归到本问题的命题也就是说,行政法学体系封闭系统的弱化是其全球趋同的内涵之一。
其三,行政法学体系全球趋同是说行政法学的政治色彩日益弱化。行政法学是社会科学的构成部分。无论实行何种制度的国家,其对待自然科学与对待社会科学的态度是有所不同的。笔者此处所讲的对科学研究的态度是就国家政权体系的态度而论的。一般地讲,国家政权体系对自然科学的态度采取的是相对松弛的策略,即强调用科学方法论指导自然科学研究。而对社会科学的态度则采取的是相对谨慎的策略,即强调意识形态对社会科学的统治作用。根本原因在于社会科学对一国的统治理念和统治制度乃至于统治方法有直接影响。当然,社会科学亦可以进一步分为理论性学科和实用性学科。如果说,国家政权体系对社会科学中不同的范畴有所区别的话,那么,对实用性学科则采取的是更加严格的约束态度,因为这些实用研究如果能够进行成果转化的话,则可以直接对现实政治制度和法律制度产生作用。行政法学在社会科学中属于实用性学科,因此,国家政权体系对其采取的便是严格的导向性策略,[6]这种导向性为行政法学研究刻画了政治倾向的命题,亦即不论实行何种制度的国家,其学者们构设的或者在长期发展中自然形成的行政法学体系都具有一定程度的政治色彩。当然,政治色彩只是行政法学体系所具有的色彩之一,至少与政治色彩相对应的还有技术色彩,还有社会色彩等。[7]由于行政法学体系的政治色彩与政权体系有关、与政治实体有关,而政权体系和政治实体都是以一定的国度、一定的地域、一定的政治价值为单位的,正是这种相对排他的“单位”性决定了政治色彩明显的行政法学体系的非全球化特征。行政法学政治色彩的淡化标志着其社会化色彩、技术化色彩日渐明显,而社会化色彩、技术化色彩是不受严格的政治单位和地域单位限制的,正是在这种意义上可以说行政法学体系色彩的深化包含着全球趋同的含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