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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岂能“嫌贫爱富”——评“规范花钱买刑说”

司法岂能“嫌贫爱富”——评“规范花钱买刑说”


谭敏涛


【全文】
  
  作者按语:本文是针对法制网《最高法副院长回应“花钱买刑”说赔偿标准或被规范》一文的评论认知,从阅读原文,到写就本文,博主思想发生了三番几次的对抗,我亦深知,已经在中华大地生根的“刑事和解”政策正在以从下而上的姿态接受中国司法现实的考量,虽说花钱买刑这种难以让国人接受的刑事政策还难以获得赞许,但是从最高院副院长口出,我们却听到了刺耳的声音,因为这种声音仅把赔偿被害人的损失作为免刑或是减刑的最大考量尺度,如果真正的司法判决也仅是考量损失赔偿,那我们的刑事司法还为何要启动那么大的程序,不如干脆直接计算赔偿数额就行,哪怕生命权被侵害,也一样可以算出赔偿多少,这难道就是我们司法所应追求的价值和目标吗?值得深思,值得三思,值得追思,文中言论之不当,思想之不适,恳请各位指正批评。

  
  最高院的张军大法官在人大法学院所作讲座中引出的建议或是提议遭到社会一片评论,支持者有之,反对者更甚,从其建议提高贪污贿赂犯罪起征点,到本文所涉的对“花钱买刑”的认识。每一次的社会舆论总要将这位大法官的言论做一解读,因为他是主管全国刑事审判的副院长,因为他的言论最终可能成为司法解释,因为他哪怕言论与最终的司法解释规定不一,司法实践中可能应用的也会是他的观点——因为司法的规定模糊性就为这些大法官大显身手留有余地。这让人不得不想起前副院长——黄松有的事迹,硬是在专著中观点与司法解释不一,而司法实践中法官判案所适用的却是黄大法官的论点,这也难怪,由行政主导的司法审判,我们能对司法人员抱有多大的自由裁量权下的司法良知过高要求呢?要是审判结果与最高院的意见都相左,那你这个法官看来是不想当了?

  
  报道称:“张军并不同意“花钱买刑”的说法,他认为这是刑法“罪刑相当”原则的体现:“在类似个案中,犯罪事实、性质、情节是相对不变的,但社会危害是可变的。被告人把被害人打残或者打伤后,给被告人50万元,被害人的后半生就有了一定的保障;如果另一个被告人也把被害人打残或打伤,却一分钱没给,被害人一生就可能没了依靠,他的家庭也可能从此陷入贫困。两者的社会危害后果能一样吗?当然不能,所以对两种情况的依法处刑当然也不一样。”对于张军大法官的这番言论,我首先保持了一分钟的静默后才予以探讨,因为我要对那些没钱买罪的被告人致以默哀,虽然你们犯罪的动机可能不坏,虽然你们悔罪的诚心可能很好,但是犯罪的损失你们却无力挽回,这在中国的司法境遇中,你们只能接受刑法的处罚,因为你们再也找不到可以弥补被害人损失的方式,因为你们所差的就是钱——这个可以予以顶罪的东西。你们可能知晓,某某人用钱定罪,你们也可能听说,某某人以钱换罪,你们的这些天真认知是好的,但是,中国现有的司法环境还没有达到对被告人一视同仁的地步,富裕者犯罪和贫穷者犯罪的处罚还难以做到平等。所以,你们可能就认为,犯罪,这是富裕者的特权,因为他们可以以钱顶罪。但我想说的是,你们的这些想法也不全对,除却被放纵的犯罪外,得到处罚的人还是有的,虽然量刑所有减轻,但他们的这些行为是被刑法所否定的。虽然我不想把自己的思想强加于你们,但还是诚恳的请你们相信,未来,法律会对这个国家所有的国民一视同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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