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票据权利的涵义、种类和取得

  
  非票据法上的继受取得,是指依照其它法律规定的方式而非依票据法规定的方式取得票据权利的取得方式。在票据实务中,常见的非票据法上的继受取得方式有税收、继承、法人或其他组织的分立与合并、法院的司法裁仲裁机构的仲裁裁决和行政部门的行政决定等。应注意者,非票据法上的票据权利取得,通常只能得到其他法律的保障,而得不到票据法对合法持票人权利的特别保障。[42]

  
  (本文是作者参编高等政法院校《商法学》教材之“票据法”系列<8>,参见侯怀霞主编:《商法学》,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8年版。发到本章相应章节有调整。欢迎各位交通评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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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简介】
李绍章,笔名土生阿耿,上海政法学院法律系民商法教研室教师。
【注释】 施天涛:《商法学》,法律出版社2003年版,第653页。
刘永光、陈恭健:《票据法》,厦门大学出版社2004年版,第48页。
票据权利尽管又称为票据上的权利,但与票据法上的权利是两个不同的概念,必须予以明确区分。票据权利是直接体现在票据上的权利,其内容是持票人须凭票据才能向票据债务人请求支付票据金额,旨在直接实现票据目的。票据法上的权利则是指票据法规定的、票据权利以外的有关票据的权利。票据法上的权利并不直接体现在票据上,其行使无需凭票据,也不能直接达到票据目的。如我国《票据法》规定的利益返还请求权就是一种票据法上的权利。
这里的“特定的相对人”就是票据义务人,即票据权利人向票据义务人行使权利。票据义务人也称为票据债务人,包括第一债务人与第二债务人。票据权利人行使票据权利时,原则上应当首先向第一债务人即付款人(汇票经承兑后为承兑人)请求付款,只有在付款人拒绝付款后才能向第二债务人如出票人、背书人、保证人等行使追索权。参见施天涛:《商法学》,法律出版社2003年版,第654页。
范健主编:《商法》(第三版),高等教育出版社、北京大学出版社2007年版,第386页。
王小能:《票据法教程》(第二版),北京大学出版社2001年版,第55页。
当然,票据丧失后,失票人依法向法院申请公示催告,依据法院的除权判决而行使权利,并不以持有票据为必要,但这仅仅是一个例外,是对丧失票据的权利补救措施,并不意味着票据权利的行使可以不凭票为之。
范健主编:《商法》(第三版),高等教育出版社、北京大学出版社2007年版,第386页。基于票据权利的此一特点,可以认为票据权利是一种单一性权利,即对同一票据来说,不可能同时存在两个以上的权利人,也就不可能同时存在两个以上的权利。其表现即为“一票一主”与“权票不分”,一个票据上只有一个持票人,即一个所有权人,同一票据上的权利不能分割和单独行使。参见刘永光、陈恭健:《票据法》,厦门大学出版社2004年版,第49页。
谢怀栻:《票据法概论》,法律出版社1990年版,第6页。
王保树主编:《商法》,法律出版社2005年版,第357页。
参见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票据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5条
王小能:《票据法教程》(第二版),北京大学出版社2001年版,第56页。
赵新华:《票据法》,吉林人民出版社1994年版,第74页。
覃有土主编:《商法学》,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99年版,第351—352页。但也有学者主张付款请求权为主票据权利,追索权为从票据权利,而保证关系中的请求权则为“辅助请求权”。参见赵新华:《票据法》,吉林大学出版社1998年版,第87页;王保树主编:《商法》,法律出版社2005年版,第359页。
覃有土主编:《商法学》,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99年版,第352页。
刘永光、陈恭健:《票据法》,厦门大学出版社2004年版,第52—53页。
我国《票据法》第31条第1款规定,“非经背书转让,而以其它合法方式取得汇票的,依法举证,证明其汇票权利”。关于此种分类的论述,参见覃有土主编:《商法学》,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99年版,第353页。
票据主债务人包括汇票的承兑人、本票的出票人和支票保付后的付款人,其它付款义务人包括参加承兑人、保证人、票据交换所、担当付款人等。参见刘永光、陈恭健:《票据法》,厦门大学出版社2004年版,第50页。
王小能:《票据法教程》(第二版),北京大学出版社2001年版,第56页。
不过,背书人被追索时,虽未清偿,亦可向其前手追索,保证人清偿债务后,亦可行使追索权。参见施天涛:《商法学》,法律出版社2003年版,第654页。
以台湾地区“票据法”第57条规定,汇票中的参加承兑人及其保证人也为追索权行使的对象范围。
参见王保树主编:《商法》,法律出版社2005年版,第359页。
参见王小能:《票据法教程》(第二版),北京大学出版社2001年版,第58—61页。
如税收、继承、组织或者单位的合并、分立以及司法裁定、行政决定等法定方式取得途径,详细论述参见王小能:《票据法教程》(第二版),北京大学出版社2001年版,第61—64页。
范健主编:《商法》(第三版),高等教育出版社、北京大学出版社2007年版,第387页。
施天涛:《商法学》,法律出版社2003年版,第654页。根据我国《票据法》第20条规定,出票是“出票人签发票据并将其交付给收款人的票据行为”。
根据我国《票据法》第4条第1款规定,“票据出票人制作票据,应当按照法定条件在票据上签章,并按照所记载的事项应承担票据责任”。从法律解释学的角度来看,持票人因出票而取得票据权利。
《日内瓦统一汇票本票法》第16条第2款规定,汇票持有者因任何原因失去其汇票时,其已依前项规定(即背书的连续性)对该汇票证明其权利之持票人,无放弃此项汇票之责任,但其取得汇票有恶意或重大过失者,不在此限。参见王小能:《票据法教程》(第二版),北京大学出版社2001年版,第63页。
善意取得制度是民法上的一项重要物权法律制度,2007年3月16日十届全国人大五次会议通过的《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确立了善意取得制度,其中在第106条规定了动产所有权、不动产所有权及其它物权的善意取得构成要件与法律效果。
于莹:《票据法》,高等教育出版社2004年版,第71页。
我国《票据法》第12条第1款规定,“以欺诈、偷盗或者胁迫等手段取得票据的,或者明知有前列情形,出于恶意取得票据的,不得享有票据权利”。第2款规定,“持票人因重大过失取得不符合本法规定的票据的,也不得享有票据权利”。对这条规定作反面解释,即是关于票据权利善意取得的规定。参见范健主编:《商法》(第三版),高等教育出版社、北京大学出版社2007年版,第387页。但笔者认为,从严格意义上的票据善意取得制度的角度来看,我国《票据法》并未确立票据善意取得制度,本条只是对恶意取得票据行为的一种法律规制,立法本意并非确立票据善意取得制度。
例如,A遗失一张支票,被B拾得,B经背书将该支票转让给C,而C在取得该支票时没有恶意或重大损失。在此情形案例中,B是无处分权人,此外B还是C的直接前手,因此C可以根据善意取得的规则,取得票据权利。
根据我国《票据法》规定,汇票、本票都必须是记名式的,支票则既可以是记名式的,也可以是不记名式的。因此,在我国现行票据法律规则下,汇票、本票只有依背书交付转让,支票则既可以依背书交付转让,也可以依单纯交付转让。参见范健主编:《商法》(第三版),高等教育出版社、北京大学出版社2007年版,第388页。
如在前注释情形案例中,若C明知支票为A所遗失,而B是支票的拾得人,那幺,C不享有处分支票的权利。
范健主编:《商法》(第三版),高等教育出版社、北京大学出版社2007年版,第388页。
于莹:《票据法》,高等教育出版社2004年版,第74页。
我国《票据法》第10条第2款规定:“票据的取得,必须给付对价,即应当给付票据双方当事人认可的相对应的代价。”第11条规定:“因税收、继承、赠与可以依法无偿取得票据的,不受给付对价的限制。但是,所享有的票据权利不得优于其前手的权利。”这两条规定即体现了我国票据法上的对价原则。
参见施天涛:《商法学》,法律出版社2003年版,第656页。对此,我国台湾地区“票据法“第14条第2款也有规定,“无对价或不以相当之对价取得票据者,不得享有优于其前手之权利”。
刘永光、陈恭健:《票据法》,厦门大学出版社2004年版,第55页。
至于我国《票据法》是否承认单纯交付方式转让票据权利,在学者中意见并不一致。有学者认为,我国现行《票据法》不允许票据权利仅仅通过交付的方式(即单纯交付)而转让,理由主要是:(1)根据《票据法》第27条的规定,持票人将票据权利转让给他人的,应当背书并交付票据,而《票据法》第31条尽管有“以其他合法方式取得票据”之文句,但“转让”与“取得”是两个不同概念,“以其他合法方式”应理解为继承、企业合并等非转让方式;(2)单纯交付有显著弊端,交易风险大,不利于保护票据权利的可靠保护,也不利于维持交易秩序;(3)票据的运作具有较强的技术性,票据权利转让有别于以意思自治为理念的一般民事权利的转让,它需要严格按照法律规定的转让方式转让,当事人不得另行确立转让方式。参见覃有土主编:《商法学》,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99年版,第356页。但也有学者赞成我国现行《票据法》承认了单纯交付转让方式,并认为根据《票据法》第87条的规定,可以认为我国承认单纯交付的方式转让票据权利。参见于莹:《票据法》,高等教育出版社2004年版,第75页。
商事主体(商人)自治理念是现代商法的基本价值追求之一,从我国近年来对商事法律的制定与修改实践来看,已经越来越体现出商人自治的现代商法理念。如《公司法》、《合伙企业法》、《企业破产法》等商事法律无不强调自治理念,主要体现即为重视公司章程、合伙协议等自治规范的商事调整功能。
关于票据权利的继受取得(传来取得),详细论述参见董安生主编:《票据法》,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00年版,第118页;刘永光、陈恭健:《票据法》,厦门大学出版社2004年版,第55—56页;于莹:《票据法》,高等教育出版社2004年版,第75—76页;王明锁:《票据法学》,法律出版社2007年版;范健主编:《商法》(第三版),高等教育出版社、北京大学出版社2007年版,第388页;施天涛:《商法学》,法律出版社2003年版,第655页;柳经纬主编:《商法》(第三版),厦门大学出版社2006年版,第473页;朱羿锟:《商法学——原理?图解?实例》,北京大学出版社2006年版,第588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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