非
票据法上的继受取得,是指依照其它法律规定的方式而非依
票据法规定的方式取得票据权利的取得方式。在票据实务中,常见的非
票据法上的继受取得方式有税收、继承、法人或其他组织的分立与合并、法院的司法裁仲裁机构的仲裁裁决和行政部门的行政决定等。应注意者,非
票据法上的票据权利取得,通常只能得到其他法律的保障,而得不到
票据法对合法持票人权利的特别保障。[42]
(本文是作者参编高等政法院校《商法学》教材之“
票据法”系列<8>,参见侯怀霞主编:《商法学》,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8年版。发到本章相应章节有调整。欢迎各位交通评正!)
【作者简介】
李绍章,笔名土生阿耿,上海政法学院法律系民商法教研室教师。
【注释】 施天涛:《商法学》,法律出版社2003年版,第653页。
刘永光、陈恭健:《
票据法》,厦门大学出版社2004年版,第48页。
票据权利尽管又称为票据上的权利,但与
票据法上的权利是两个不同的概念,必须予以明确区分。票据权利是直接体现在票据上的权利,其内容是持票人须凭票据才能向票据债务人请求支付票据金额,旨在直接实现票据目的。
票据法上的权利则是指
票据法规定的、票据权利以外的有关票据的权利。
票据法上的权利并不直接体现在票据上,其行使无需凭票据,也不能直接达到票据目的。如我国《
票据法》规定的利益返还请求权就是一种
票据法上的权利。
这里的“特定的相对人”就是票据义务人,即票据权利人向票据义务人行使权利。票据义务人也称为票据债务人,包括第一债务人与第二债务人。票据权利人行使票据权利时,原则上应当首先向第一债务人即付款人(汇票经承兑后为承兑人)请求付款,只有在付款人拒绝付款后才能向第二债务人如出票人、背书人、保证人等行使追索权。参见施天涛:《商法学》,法律出版社2003年版,第654页。
范健主编:《商法》(第三版),高等教育出版社、北京大学出版社2007年版,第386页。
王小能:《
票据法教程》(第二版),北京大学出版社2001年版,第55页。
当然,票据丧失后,失票人依法向法院申请公示催告,依据法院的除权判决而行使权利,并不以持有票据为必要,但这仅仅是一个例外,是对丧失票据的权利补救措施,并不意味着票据权利的行使可以不凭票为之。
范健主编:《商法》(第三版),高等教育出版社、北京大学出版社2007年版,第386页。基于票据权利的此一特点,可以认为票据权利是一种单一性权利,即对同一票据来说,不可能同时存在两个以上的权利人,也就不可能同时存在两个以上的权利。其表现即为“一票一主”与“权票不分”,一个票据上只有一个持票人,即一个所有权人,同一票据上的权利不能分割和单独行使。参见刘永光、陈恭健:《
票据法》,厦门大学出版社2004年版,第49页。
谢怀栻:《
票据法概论》,法律出版社1990年版,第6页。
王保树主编:《商法》,法律出版社2005年版,第357页。
参见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票据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
5条。
王小能:《
票据法教程》(第二版),北京大学出版社2001年版,第56页。
赵新华:《
票据法》,吉林人民出版社1994年版,第74页。
覃有土主编:《商法学》,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99年版,第351—352页。但也有学者主张付款请求权为主票据权利,追索权为从票据权利,而保证关系中的请求权则为“辅助请求权”。参见赵新华:《
票据法》,吉林大学出版社1998年版,第87页;王保树主编:《商法》,法律出版社2005年版,第359页。
覃有土主编:《商法学》,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99年版,第352页。
刘永光、陈恭健:《
票据法》,厦门大学出版社2004年版,第52—53页。
我国《
票据法》第
31条第1款规定,“非经背书转让,而以其它合法方式取得汇票的,依法举证,证明其汇票权利”。关于此种分类的论述,参见覃有土主编:《商法学》,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99年版,第353页。
票据主债务人包括汇票的承兑人、本票的出票人和支票保付后的付款人,其它付款义务人包括参加承兑人、保证人、票据交换所、担当付款人等。参见刘永光、陈恭健:《
票据法》,厦门大学出版社2004年版,第50页。
王小能:《
票据法教程》(第二版),北京大学出版社2001年版,第56页。
不过,背书人被追索时,虽未清偿,亦可向其前手追索,保证人清偿债务后,亦可行使追索权。参见施天涛:《商法学》,法律出版社2003年版,第654页。
以台湾地区“
票据法”第
57条规定,汇票中的参加承兑人及其保证人也为追索权行使的对象范围。
参见王保树主编:《商法》,法律出版社2005年版,第359页。
参见王小能:《
票据法教程》(第二版),北京大学出版社2001年版,第58—61页。
如税收、继承、组织或者单位的合并、分立以及司法裁定、行政决定等法定方式取得途径,详细论述参见王小能:《
票据法教程》(第二版),北京大学出版社2001年版,第61—64页。
范健主编:《商法》(第三版),高等教育出版社、北京大学出版社2007年版,第387页。
施天涛:《商法学》,法律出版社2003年版,第654页。根据我国《
票据法》第
20条规定,出票是“出票人签发票据并将其交付给收款人的票据行为”。
根据我国《
票据法》第
4条第1款规定,“票据出票人制作票据,应当按照法定条件在票据上签章,并按照所记载的事项应承担票据责任”。从法律解释学的角度来看,持票人因出票而取得票据权利。
《日内瓦统一汇票本票法》第16条第2款规定,汇票持有者因任何原因失去其汇票时,其已依前项规定(即背书的连续性)对该汇票证明其权利之持票人,无放弃此项汇票之责任,但其取得汇票有恶意或重大过失者,不在此限。参见王小能:《
票据法教程》(第二版),北京大学出版社2001年版,第63页。
善意取得制度是民法上的一项重要物权法律制度,2007年3月16日十届全国人大五次会议通过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确立了善意取得制度,其中在第
106条规定了动产所有权、不动产所有权及其它物权的善意取得构成要件与法律效果。
于莹:《
票据法》,高等教育出版社2004年版,第71页。
我国《
票据法》第
12条第1款规定,“以欺诈、偷盗或者胁迫等手段取得票据的,或者明知有前列情形,出于恶意取得票据的,不得享有票据权利”。第2款规定,“持票人因重大过失取得不符合本法规定的票据的,也不得享有票据权利”。对这条规定作反面解释,即是关于票据权利善意取得的规定。参见范健主编:《商法》(第三版),高等教育出版社、北京大学出版社2007年版,第387页。但笔者认为,从严格意义上的票据善意取得制度的角度来看,我国《
票据法》并未确立票据善意取得制度,本条只是对恶意取得票据行为的一种法律规制,立法本意并非确立票据善意取得制度。
例如,A遗失一张支票,被B拾得,B经背书将该支票转让给C,而C在取得该支票时没有恶意或重大损失。在此情形案例中,B是无处分权人,此外B还是C的直接前手,因此C可以根据善意取得的规则,取得票据权利。
根据我国《
票据法》规定,汇票、本票都必须是记名式的,支票则既可以是记名式的,也可以是不记名式的。因此,在我国现行票据法律规则下,汇票、本票只有依背书交付转让,支票则既可以依背书交付转让,也可以依单纯交付转让。参见范健主编:《商法》(第三版),高等教育出版社、北京大学出版社2007年版,第388页。
如在前注释情形案例中,若C明知支票为A所遗失,而B是支票的拾得人,那幺,C不享有处分支票的权利。
范健主编:《商法》(第三版),高等教育出版社、北京大学出版社2007年版,第388页。
于莹:《
票据法》,高等教育出版社2004年版,第74页。
我国《
票据法》第
10条第2款规定:“票据的取得,必须给付对价,即应当给付票据双方当事人认可的相对应的代价。”第11条规定:“因税收、继承、赠与可以依法无偿取得票据的,不受给付对价的限制。但是,所享有的票据权利不得优于其前手的权利。”这两条规定即体现了我国票据法上的对价原则。
参见施天涛:《商法学》,法律出版社2003年版,第656页。对此,我国台湾地区“
票据法“第
14条第2款也有规定,“无对价或不以相当之对价取得票据者,不得享有优于其前手之权利”。
刘永光、陈恭健:《
票据法》,厦门大学出版社2004年版,第55页。
至于我国《
票据法》是否承认单纯交付方式转让票据权利,在学者中意见并不一致。有学者认为,我国现行《
票据法》不允许票据权利仅仅通过交付的方式(即单纯交付)而转让,理由主要是:(1)根据《
票据法》第
27条的规定,持票人将票据权利转让给他人的,应当背书并交付票据,而《
票据法》第
31条尽管有“以其他合法方式取得票据”之文句,但“转让”与“取得”是两个不同概念,“以其他合法方式”应理解为继承、企业合并等非转让方式;(2)单纯交付有显著弊端,交易风险大,不利于保护票据权利的可靠保护,也不利于维持交易秩序;(3)票据的运作具有较强的技术性,票据权利转让有别于以意思自治为理念的一般民事权利的转让,它需要严格按照法律规定的转让方式转让,当事人不得另行确立转让方式。参见覃有土主编:《商法学》,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99年版,第356页。但也有学者赞成我国现行《
票据法》承认了单纯交付转让方式,并认为根据《
票据法》第
87条的规定,可以认为我国承认单纯交付的方式转让票据权利。参见于莹:《
票据法》,高等教育出版社2004年版,第75页。
商事主体(商人)自治理念是现代商法的基本价值追求之一,从我国近年来对商事法律的制定与修改实践来看,已经越来越体现出商人自治的现代商法理念。如《
公司法》、《
合伙企业法》、《
企业破产法》等商事法律无不强调自治理念,主要体现即为重视公司章程、合伙协议等自治规范的商事调整功能。
关于票据权利的继受取得(传来取得),详细论述参见董安生主编:《
票据法》,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00年版,第118页;刘永光、陈恭健:《
票据法》,厦门大学出版社2004年版,第55—56页;于莹:《
票据法》,高等教育出版社2004年版,第75—76页;王明锁:《票据法学》,法律出版社2007年版;范健主编:《商法》(第三版),高等教育出版社、北京大学出版社2007年版,第388页;施天涛:《商法学》,法律出版社2003年版,第655页;柳经纬主编:《商法》(第三版),厦门大学出版社2006年版,第473页;朱羿锟:《商法学——原理?图解?实例》,北京大学出版社2006年版,第588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