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职业自主性与律师行业定位的三重维度考察

【作者简介】

吴洪淇,中国政法大学。


【注释】 季卫东教授或许是个例外。参见季卫东.律师的重新定位与职业伦理.中国律师,2008(1).但该文着重从律师重新定位的角度来论证职业伦理建构之必要性,而非直接关注律师重新定位本身。
关于该问题的讨论,律师业界和学界的文献可谓汗牛充栋。律师界中讨论的例子可以参见:《中国律师》杂志1996—1997年间连续开展的专栏“中国律师形象大讨论”和一些律所自发组织的讨论会(如2001年尚公律师事务所主办的“中国律师社会角色定位问题研讨会”)。学界的讨论更多,较有代表性的有冯象:“好律师能不能也是好人”,《政法笔记》,江苏人民出版社,2004年版;王进喜:“律师职业化与律师职业行为规则”,载于中国律师执业法律网(网址:http://china-lawyering. com/main/list. asp? unid=252,访问日期2006/11/14);李学尧:《法律职业主义》,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7年版;司莉:《律师职业属性论》,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6年版等。
这一修改在新律师法中的直接体现是第29条,将“律师担任法律顾问的,应当为聘请人就有关法律问题提供意见……”修改为“律师担任法律顾问的,应当按照约定为委托人就有关法律问题提供意见……”。
实际上各个地方对律师在承办一些案件上都有着较大的限制,比如北京,参见“北京将建立律师重大敏感案件责任追究制”,载搜狐网:http://news. sohu. com/20070318/n248795855. shtml,最后访问时间2008年7月11日;沈阳,参见“沈阳律师办理敏感案件需请示”,载新浪网:http://news. sina. com. cn/1/2006-04-20/08239668817. shtml,最后访问时间2008年7月11日,等等。
关于城乡发展不平衡现状的调查,参见冉井富:“律师地区分布的非均衡性——一个描述和解释”,《法哲学与法社会学论丛》,2007年第一期,总第11期;关于东西发展不平衡,参见张有义“206县无律师——律师与基层渐行渐远的困惑”,《律师文摘》,2007第二辑,总第26辑。
例如,对规模、业务范围差异甚大的同属于合伙制形式的律师事务所采用同样的税收政策和人员管理政策,这本身就会带来很多问题。
律师法修订之后,作为其重要组成部分的配套规章有十数个之多,这些规章的任务就在于将律师法中相对抽象的规定落实到实处,其中就包括特殊的“普通合伙制律师事务所管理办法”和“个人律师事务所管理办法”。尽管新的律师法已经于今年6月1日正式实行,但是这些配套性规章却仍然迟迟未能出台。
这一点可以从一些细节入手观察,比如律师协会和司法行政机关的办公环境是否相对分离,在人事安排上是否相互影响等。
关于宁夏律协选举风波基本情况,请参见李继锋:“宁夏律师协会选举结果莫名作废引发代表抗议”,载《民主与法制时报》,2008年6月22日。
关于深圳律协民选会长的罢选风波,参见曹筠武:“深圳律协:民选会长遭遇罢免风波”,载《南方周末》,2004年8月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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