经过十多年的发展,我国在两结合管理体制方面有了一些新的进展,这些进展也在此次律师法修订中得到一定程度的反映。从整体上来说,新律师法在两结合管理体制上的进展主要体现在纵横两个方向:从横向来看,司法行政管理系统和律师协会系统在行业管理分工上出现了一些变化。1993年的《司法部关于深化律师工作改革的方案》对司法行政部门管理和律师协会管理做了一个分工(参见表二),这个分工的总体原则是由司法行政管理来承担宏观的政策制定、律师和律师事务所的准入和退出以及组织建设和思想政治工作,而律协的主要任务是进行行业培训、交流、管理等工作。应该说,新律师法从整体上重申了司法行政机关对律师业的管理监督权(第4条),但在一些制度细节上体现了司法行政机关和律师协会在管理权分配上的微妙变化(第46条):1、增加了对实习人员的考核权,这一点实际上是律协分享执业律师资格审批权的体现(第6条);2、增加了制定行业规范和惩戒规则权;3、受理对律师的投诉和举报等。加上一些地方律协已经享有的注册审批权,可以说相比于1993年所确立的权力分配格局来看,律师协会在律师行业的管理权上的确有了一定的扩展。
从纵向角度来看,新律师法的一个重要修改在于相对明确提出了各级司法行政机关和各级律师协会之间的一些分工:在司法行政机关方面主要包括省级司法行政机关和地区司法行政机关在律师惩戒权、资格申请受理和资格审批权方面的分配;在律师协会方面主要是全国律协将地方律师协会章程的制定权下放给地方律协。就律师协会系统章程制定权的下放这一点而言,可以说是地方律师协会民主化建设所带来的必然产物。律师协会章程是律师协会民主自治的根本性纲领,是协会成员的公共契约,其当然应该由律师协会成员自身来制定。但是,这样说的一个前提是律师协会已经建立了较为成熟的民主决策机制,而这正是各级地方律师协会多年来着力的一个方向。
表二 两结合分工一览表
司法行政机关 律师协会
1、制定律师行业发展规划,起草和制定有关律师 1、总结律师工作经验,指导律师开展业务工作;工作的法律草案、法规草案和规章制度;
2、批准律师事务所及其分支机构的设立; 2、组织律师的专业培训;
3、负责律师资格的授予与撤销; 3、维护律师的合法权益;
4、负责执业律师的年检注册登记; 4、开展律师的职业道德教育,对律师遵守执业纪律的状况进行监督检查;
5、加强律师机构的组织建设和思想政治工作。 5、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组织与外国、境外民间团体的交流活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