职业自主性与律师行业定位的三重维度考察
吴洪淇
【摘要】职业自主性理论为观察中国律师业脱钩改制进程提供重要的理论视角,新
律师法则为这种观察提供了恰当的样本。新
律师法在职业自主性方面的重要进展体现在律师—委托人关系的建立、多元化律师事务所组织形式模式的引入以及律师行业两结合管理体制的微妙变化。要使新
律师法在职业自主性领域的进展真正落到实处,需要从一系列配套制度措施入手。
【关键词】职业自主性;律师行业定位;律师—委托人关系;多元化组织形式;两结合体制
【全文】
一、引言
2007年的新律师法修改因为牵涉面广、修改力度较大而备受学界瞩目。在此次修改当中,与刑事诉讼密切相关的律师权利义务部分、律师事务所组织结构部分以及一些细节性修改都成为学界乃至社会公众热议的对象,而对于这些修改背后所隐含的律师行业定位的微妙变化却缺乏足够的关注。[1] 应该说,律师行业定位问题本身应该是律师行业整体规范背后所隐含的一个结论性问题,但是,由于我国独特的政府主导型法治建设进程以及律师行业改革的大背景影响,作为基础性问题的律师行业定位问题又往往会成为我们进行下一步改革的前提和参考背景,因此,在由新律师法修改所引发的剧烈规范变动大背景下,有必要对律师行业定位问题进行相对冷静的考察。
在律师制度和律师理论相对发达的美国职业社会学界,职业自主性问题作为职业社会学的核心问题已经引发了长达数十年的理论争议并形成了相对明晰的理论流派,而作为职业(profession)典型代表之一的律师行业常常成为各种理论流派在这一问题的演练场并取得了相对成熟的理论成果,这些理论成果构成了本文最基础的言说背景。在对这些理论成果进行整理和借鉴的基础上,本文通过以下三个维度来考察律师行业定位问题:在微观维度上,本文主要对新律师法中建构以律师—委托人为中心的基础性关系的努力进行了分析;在中观维度上,新律师法对多元律师事务所组织形式特别是个人律师事务所形式的许可值得关注;而在宏观维度上,律师协会与司法行政机关在律师行业管理权的配置问题则是保障律师职业自主性的体制保障。这三个维度的分析构成了本文的主体部分,也代表了本文从多视角对律师行业定位问题进行整全性观察的努力。在对文本进行观察的基础上,在结论部分,本文将结合律师制度改革脱钩改制的纵向背景对上述三个维度的观察进行进一步的评论。
二、职业自主性理论综述
社会学家涂尔干在《社会分工论》中提出,职业群体是使社会避免因为分工而肢解和破裂从而达至社会团结的重要机制,职业团体为国家和社会之间提供了一种反思性的沟通机制。这一命题要得以成立,其重要的前提在于职业要实现对其自身一定程度的控制,而不是过分依赖于外在的其他主体(如国家)。{1} 在这一基础上,现代职业社会学家们围绕着职业自主性问题提出了一系列针锋相对的命题,这些命题大体上可以分为外在视角和内在视角两大类,外在视角着重关注职业与外部主体(包括国家、客户乃至其他社会群体)的关系,而内在视角则从职业对职业工作的控制来入手。{2} 基于关注的重点,本文主要介绍职业自主性理论的外部视角。