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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校学生权利救济的法律辨思

高校学生权利救济的法律辨思



——中央民族大学“学生开除案”的一个分析

田飞龙


【摘要】中央民族大学“学生开除案”涉及我国公立高校学生权利救济的若干重要的法律问题。公立高等学校具有民事/行政的主体二元性,由此导致行为类型的二元化,但开除学生属于行政行为。该案凸显高校学生权利救济同时欠缺实体性正当程序和程序性正当程序。北京市教委的申诉处理决定书在性质上属于行政复议决定书,对此法律性质的认识错误导致了执行难问题。该案启发我们对高校学生权利救济进行体系化的重新思考和安排。
【关键词】高校学生权利救济;正当法律程序;申诉处理;受教育权
【全文】
  
  一、问题的提出与研究范围的限定

  
  高校学生权利救济问题是教育行政法领域的核心问题。近年来随着“特别权力关系”理论的限缩和高校学生受教育权意识的普遍增强,围绕该问题的社会争论和法律诉讼不断出现[①]。这些案件进入公共领域,通过诉讼内外的各种话语的参与讨论,使得我们对于学校与学生关系、高等学校自主权与学生受教育权的关系以及学生权利的救济等问题有了更加清晰的认知。但是就高校学生的权利救济体系来讲,诉讼所承担及实际发挥救济功能的比例毕竟还非常的有限,而且是否能够获得司法救济还处于一种司法自由裁量的阶段,学生很可能因为法院系统的回避策略而无法获得进入司法程序的机会。因此,我们必须对于高校学生权利的救济进行体系化的考察,发掘出诉讼前程序[②]的的潜力及其不足,从而思考制度调整的新的方案。今年刚刚发生的“中央民族大学学生开除案”即给我们提供了这样一个观察和思考的实证视角,该案所涉及的一系列程序性与实体性问题反映了我国目前高等教育领域学生权利救济的若干重要方面,值得从法律角度进行认真的解读。下面是该案的一个概况:

  
  “南海网9月11日消息:因在2006年1月份的期末考试中夹带纸条等作弊行为,几名中央民族大学学生被处以开除学籍处分。考试结束次日,中央民族大学张榜公布了作弊考生全名及处分决定。随后几名学生向市教委提出申诉。2006年2月28日,市教委以“程序不当”为由,撤销了中央民族大学的处分决定,并要求学校重新处理。

  
  3月份中央民族大学召开了仅有事件相关人员参加的听证会,并于会后再次作出开除作弊学生学籍的处分决定。学生们不服,先后于4月末和5月初再度上诉市教委,历经近4个月,9月8日晚5点15分,学生们收到了市教委的“申诉处理决定书”。处理决定中以“处分不当”为由,又一次撤销了中央民族大学开除作弊学生学籍的处分决定。”[③]

  
  中央民族大学开除这些学生的理由是《中央民族大学关于考试作弊处理的若干规定》。在该规定中,包括在考场内的左顾右盼等行为都一律作为考试作弊行为,且规定的11项作弊行为一旦确认,将“一律开除学籍”。而在该案中,中央民族大学的学生仅有夹带纸条等一般作弊行为,但是根据中央民族大学的校规“考试作弊,一律开除”。中央民族大学学生的作弊行为并不构成教育部21号令认定的“严重作弊行为”[④]。这里涉及到中央民族大学基于高校自主权制定的校规与教育部的行政规章之间的关系问题,具体为:如果校规违反了教育部的规章,对学生的受教育权作出过分的限制甚至侵害,如何提供救济?此外,该案中还涉及到重要的程序问题,中央民族大学在第一次作出对学生受教育权具有重大影响的开除决定时没有提供学生陈述和申辩的机会,也没有提供听证会的程序,而教育部第21号令是明确要求高校在作出类似决定时提供正当程序保障的。北京市教委第一次即是以“程序不当”予以撤销。在“补足”听证程序以后,中央民族大学再次作出开除决定,反映出该案虽然涉及程序问题,但是关键在于实体问题,即中央民族大学校规的合法性问题。因为如果不质疑作为处分依据的中央民族大学校规而只是评价中央民族大学的处分行为,那么由于校规根本没有对于作弊行为区别清洁设置处分梯度,导致规则本身的刚性过强,中央民族大学若依法治校,也只能再次做出“处分决定”。实际上这里涉及到两种不同意义上的“正当法律程序”,即实体性正当法律程序和程序性正当法律程序[⑤]。如何以“正当法律程序”来观察和思考高校学生的权利救济问题,是本文的一个重点。另一个不容忽视的问题是,2006年9月8日北京市教委作出了撤销中央民族大学开除决定的申诉处理决定书,但是中央民族大学并不理会,既不依处理决定书提起行政复议或诉讼(中央民族大学是否具有这种权利是值得怀疑的,详见后述),又不履行恢复学生学籍的义务,导致市教委的申诉处理决定无法执行,从而影响到学生的基本权利。值得思考的是,市教委的“申诉处理决定书”到底是什么性质,有什么样的效力?与此都有关的一个前提性问题是:公立高等学校的法律地位到底如何?其行为的法律属性如何认定?超越该案而推向一个更大的结构,高校学生的权利救济体系是怎么样的?从有利于学生受教育权保护的功能角度如何进行结构化的思考和调整?本文便在该案带来的这些问题的迷惑、缠绕和试图解答中展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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