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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代刑法理论发展的两个基本向度

  

  上述犯罪论体系建立在科学实证主义之上,在其潜意识中承认自然界有一个因果法则决定着事物的生与灭,一切存在现象都可以用物理性的检验加以确证。


  

  经验论的犯罪论体系似乎强调对客观行为发展进程的事实评价,表面上看可以防止司法恣意,实现惩罚的明确性,但是,它与刑法客观主义的真正意蕴并不一致。


  

  当代刑法理论中所坚守的客观主义立场作为一种理念型理论,始终强调法治的终极意义,强调犯罪事实(行为与实害)客观性的意义,在犯罪论体系上一直坚持价值评价的介入。以这种理论为支撑点的犯罪论体系与经验论的犯罪论体系存在两个本质的差异:其一,刑法客观主义作为一种理念型理论,强调融事实评价和价值评价于一体,其犯罪论体系是实质性、价值性的;经验论上的犯罪论体系则是形式化、价值无涉的,从而形成价值——事实的对立状态。其二,刑法客观主义虽然与价值论有关,但是它是试图通过对行为的价值评价来凸现事实客观性的意义;而刑法主观主义中经验论犯罪论体系的探讨是为了达到一种知识的客观性、与价值立场无关的纯粹性。


  

  所以,要在刑法基本立场上坚持客观主义,就必须在犯罪论中将事实—价值统一起来。


  

  应当承认,在犯罪论体系形成以前,有一个已经成型的、有意识内涵的真实世界,这个世界的概念,不是透过方法论上的概念塑造才产生的。刑法中的概念形成,只是对已经成型的犯罪存在现实加以“描述”而已。所有关于生活素材的法律概念都是描述性的概念,这些概念不能创造出现实,它们只是对于先于概念而存在的现实加以理解而已。而这些描述、被理解的对象并不是价值中立的实存元素,而是存在于具体价值关系当中的存在现实,人们所经历的经验实在现象,都有其关涉的最高价值。因此,我们可以说犯罪存在现实是一种有价值关系的现实,犯罪论体系是对有价值关系的犯罪存在现实的描述,评价的概念体系和被评价的生活秩序就不再是互不相干的体系,法秩序、法治的状况都可以从生活世界、价值评价过程中引导出来。


  

  这样,犯罪论体系就可以发生一些变化:区分“不法”与“罪责”,在不法阶段,对行为作否定性价值判断,其核心概念是法益侵害性。在罪责阶段对行为人作否定的价值判断,其核心是非难可能性。这样,人们首先对行为有了新的理解,将行为本身视为一种因果的、机械性现象的因果行为论被抛弃,对行为意义的理解被放在价值的层面上进行。例如,依照因果行为论,从纯粹经验的角度,我们就无法理解一个单独的不作为何以具有刑法上的意义而应被纳入构成要件进行判断?但是如果从社会的价值评价角度出发,我们就可以说,没有任何动作的不作为违背了社会的期待,在社会意义这一点上是无价值的,需要刑法加以过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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