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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代刑法理论发展的两个基本向度

  

  3.二元论。


  

  法益侵害说、伦理规范违反说都是实质的违法性理论,即从法规范的实质出发,考察行为对于作为法秩序组成部分的法益是否有侵害或者威胁。但是,法益侵害说和伦理规范违反说各自有其不足。


  

  法益侵害说仅强调侵害事实,对于社会生活的实在性缺乏充分把握,不少犯罪的性质仅从结果无价值角度并不能得到充分说明,即使是根据结果无价值能够相应理解其性质的犯罪,在论述具体的违法性的意义时,一般也应考虑招致法益侵害、威胁的行为本身的意义。所以,对法益侵害说的批判很早就开始了。威尔泽尔曾经指出:“的确,法益的侵害乃至威胁对于大部分犯罪来说是本质性的,但是,它只不过是人的违法的行为的部分要素,仅用法益侵害决不能充分说明行为的不法。法益侵害只有在人的违法的行为中(行为的无价值中)才具有刑法上的意义。行为人的无价值是共通于刑法上所有犯罪的无价值。”(注:转引自[日]大塚仁《犯罪论的基本问题》,冯军译,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93年版,第132、116页。)


  

  法益侵害说的主要问题在于,一方面,法益侵害说有将对法规范的侵害和对客体的侵害混同的可能;另一方面,它无法合理解释这样的问题:在现代社会中,高速交通运输业的发达、大规模建筑工程的施工,带来很多危险(例如爆破技术的使用,造成施工人员的人身不安全,扰乱周围居民的生活;大量混凝土的使用严重破坏环境,远远超过刑法中规定的破坏环境资源保护犯罪的法益侵害程度),这些工程事实上也可以不进行(例如没有高速公路,个人并不是无法出行,个人的日常生活也并不是根本无法进行)。严格按照法益侵害说,这种对法益有侵害和危险的行为,是违法行为,应当加以禁止。但是,实际的情形是这种现象在今天打着“推进社会整体进步”、“促进经济发展”的旗号有增无减。而对于这些现象,只有行为无价值论能够根据社会相当性理论给予说明:高速运输工具的使用或者重大工程的施工虽然会发生法益侵害的后果,但是其对社会生活是有意义的,行为从一般的社会通念出发具有相当性。而法益侵害说就不能提供这样的解释。法益侵害说只能说:这样的危险行为和其所产生的有益结果相比较,利大于弊,所以不具有违法性(法益衡量说)。但是,通过这样的比较和衡量所作出的解释既不详尽,有时也缺乏说服力;并且随着现代社会的不断发展,各种利益冲突的现象更加频繁和复杂,具体违法性界限的判断变得越来越困难,单纯从法益衡量的角度看待问题,有评价标准简单化之嫌。(注:在很多场合,对法益大小的比较很难进行。[日]板仓宏:《违法论的展望》,载[日]藤木英雄、板仓宏编《刑法的争点》,有斐阁1987年版,第45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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