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法判断的对象:行为还是结果
由于重视行为及其实害的刑法客观主义内部不是铁板一块,强调结果侧面意义的分支极力主张结果的无价值性;重视行为侧面意义的分支凸显行为的非价值性,由此形成了立足于前期旧派的刑法客观主义和立足于后期旧派的刑法客观主义。
一般地说,结果无价值论(法益保护主义)是对前期古典学派思想的直接继承,其重视侵害事实的存在,极力贯彻犯罪本质判断的(法益)侵害原理,主张刑法的机能就是法益保护,犯罪的本质就是对法益的侵害或者危险;而行为无价值论(社会伦理主义)的源头是立足于报应刑主义的后期古典学派的思想,其重视规范对于社会生活的意义,认为刑罚惩罚是为了确证规范的有效性,刑法的机能是法益保护和社会伦理的维持,犯罪的本质是社会伦理规范的违反。(注:[日]川端博:《刑法总论讲义》,成文堂1995年版,第37页。)
1.法益侵害说(结果无价值论)。
法益侵害说将刑法机能定位于对侵害生活利益行为的实际防止,把犯罪的本质诉诸对法律所保护的生活利益的侵害或者危险,因此,违法性的实体内容是行为对于法所保护的共同生活的实质侵害和威胁。(注:[日]平野龙一:《刑法总论Ⅰ》,有斐阁1972年版,第51页。)即“结果恶”才是违法性的根据。
结果无价值论认为:刑法的使命是保护人的生活利益,所以必须首先确认某种利益是否受刑法所保护并被犯罪所实际侵害。为判断法益侵害的有无,必须基于一般人的基准对行为的客观要素进行判断,至于行为者主观面的要素在此阶段无须考虑。
所以,结果无价值论主要注重从客观的、外形的要素即“结果”的侧面(结果的法益侵害性)对行为违法性进行判断。例如,结果无价值论认为故意行为和过失行为的违法性是一样的,在杀人罪既遂和过失致人死亡的场合,其结果都是“有人死亡”这一事实,在违法性评价阶段看,它们的违法本质、程度并无区别。(注:至于故意杀人罪和过失致人死亡罪的法定刑有较大差异,主要是因为行为人对于结果的责任不同所致。)再譬如,掏枪对准对面的人开枪射击,客观地说,行为的危险性只与行为人和被害人的距离远近有直接关系,而和行为人的故意、过失无关,距离越近,违法性越大,而不是有故意危险性就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