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搜网--中国法律信息搜索网
中国法治与中国改革的社会动力

  

  不过,也毋庸讳言,以上世纪80年代末期发生的重大政治风波为转折,历史又回复到折腾的年代,什么“清除精神污染”、“反自由化”、“反和平演变”和“反西化阴谋”,以及“稳定压倒一切”(后面这个口号的提出有其历史理由,但后来却被利用来作为压制民主和改革的借口,把政改“压倒”了),这一系列程度不同的政治运动或所谓“专项斗争”接踵而至,改革的主要指向和重心发生了转移:经济发展单轨运行,政治体制改革日益“边缘化”,不但越来越滞后,而且一再延误改革机遇。[2]二者构成了尖锐的矛盾冲突。经济虽然有很大发展,但随之腐败日益严重,贫富两极分化,社会矛盾加剧,产生许多新的社会问题乃至社会危机。这形成又一个历史阶段,大约20年。当然,这20年的后10年也不无改进,如通过修宪,在宪法文本上确立了依法治国的方略和“国家尊重和保障人权”的原则,以及提出以人为本、建设和谐社会等口号。但由于在实践中缺少切实政改的支持,口号多于行动,许诺多于兑现。总体上是言胜于行,步履维艰,不能适应人民日益增长的民主与法治需求,甚至有些领域在观念和制度上还有所后退。不但回避新民主主义革命时期我们党曾强调的要废除一党专政、实行新民主主义宪政;而且政法领域这几年倡言的原则与口号中,不无违反民主法治基本原则之处。诸如讲多元的“三个至上”,而回避三者有矛盾时谁“至上”。强调坚持一元化的“党的绝对领导”,这逻辑上是要排除其他领导,势必在客观上将执政党置于违宪的境地,因为它排斥了经人大选出的机关(如司法机关、军事机关)要对人大负责,受人大监督,亦即受人大领导;也实际上是回复到早在1941年邓小平就批判过的“以党治国”和“党权高于一切”[3];回复到1958年6月最高人民法院党组向中央报送的《关于第四届全国司法工作会议的情况报告》中提出的:“人民法院必须绝对服从党的领导,成为党的驯服工具。……不仅要坚决服从党中央的领导,而且要坚决服从地方党委的领导;不仅要坚决服从党的方针、政策的领导,而且要坚决服从党对审判具体案件以及其他一切方面的指示和监督。”[4]而这种片面的或错误的观点和做法,也不过是上世纪60年代早就受到刘少奇严词批判过的。[5]


  

  更为荒唐的是,现今有人居然批判“普世价值”,他们打着“中国国情”和“中国特色”的旗号,却否定了它的前提:具有“普世”规律和价值的“马克思主义普遍原理”和人类共同的文明成果。他们甚至说讲普世价值就是为帝国主义服务,是反对中国共产党!他们还否定司法独立和权力制约这个法治的普适铁则,武断地给它扣上“资产阶级那一套”欲拒之千里,其“潜台词”实际上是在维护比资本主义更落后的封建专制特权地位和权贵资产集团的既得利益,不惜将30年来在民主法治和人权观念上拨乱反正和司法改革的成果前功尽弃。



第 [1] [2] [3] [4] [5] [6] [7] [8] 页 共[9]页
上面法规内容为部分内容,如果要查看全文请点击此处:查看全文
【发表评论】 【互动社区】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