这后30年的历程,千头万绪,就政治改革和法制建设而言,又分为两个阶段,一是从粉碎“四人帮”,经十一届三中全会,到“十三大”,是第一个大阶段,历时10多年。这期间法学界一个重心,我认为主要是面向上层党政官员宣传、普及法治的ABC常识(包括给中央领导人讲法制课)。通过他们手中的权力,促使对法制建设的重视。这也是同党政官员为防止无法无天的文革重演而对民主法制有迫切追求相契合的。
1979年彭真同志刚复出,任全国人大法制委员会主任时,有一次在和我们办公室干部谈话中,提到他坐过6年国民党的牢;没有想到解放后,文革中,他竟又坐了9年半自己党的牢。他坐牢的时候就一直思考着这是“为什么”。终于恍然大悟:这是党过去轻视法制、破坏法制所受的惩罚,否定法制也就否定了自己!所以,他一复出,就夜以继日地抓紧立法工作。在1979年6月召开的五届人大二次会议上,创下了一次会议就通过了7个基本法律的空前纪录。而在草拟、审议刑法、刑事诉讼法过程中,他也时刻不忘针对文革的教训:在刑法草案中坚持单列一章“侵犯公民人身权利、民主权利罪”,其中针对文革的犯罪行为,规定严禁刑讯逼供;严禁聚众“打砸抢”;严禁用任何方法、手段诬告陷害干部、群众(对此罪还特别规定了类似“反坐”的从重处罚);严禁非法拘禁他人,或以其他方法剥夺他人人身自由;以及非法管制他人、非法搜查他人身体、住宅;用“大字报”、“小字报”公然侮辱、诽谤他人;等等。从这些罪名以及用词(如“打砸抢”、“大字报”等等文革语言),即可看出旨在防止党政干部再受文革式的非法迫害。
同样,邓小平在第三次复出时也十分重视民间和知识界的民主力量,包括支持知识界发动的真理标准的讨论,起初也曾赞赏西单民主墙上呼吁民主和法治的大字报,强调要改革权力过分集中的党的领导制度,要求积极推进政治改革,特别是指出“不搞政治体制改革,经济体制改革难于贯彻”,“越来越感到进行政治体制改革的必要性和紧迫性”,“我们所有的改革最终能不能成功,还是决定于政治体制的改革”。[1]
回顾30年来我国改革开放的历程,上世纪80年代初期出现思想解放和体制改革的大好局面其重要动力有三:一是党的高级干部基于自身经历对文革的反思,产生对民主法治的强烈追求,这是当时政治改革和民主法制建设蓬勃兴起的主导力量;二是长期受思想霸权所压抑的知识精英,他们是发动真理标准讨论、解放思想的先驱;三是长期受“一大二公”体制的束缚,衣食无着的农民,其中安徽小岗的18户农民偷偷按血指印发誓搞“包产到户”,是推动农村改革的领头人。至于法学界,一些志士仁人从法制废墟上挺身而出,展开民主与法制、人治与法治、党与法的关系等基本问题的大讨论,促使党和政府转变观念,为改革开放事业和建设法治国家提供了理论支持,为法制的恢复及依法治国方略与人权保障原则的确立,作出了重要贡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