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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判得对”不等于“判得对”

“判得对”不等于“判得对”



判决结果正确,说理不正确,影响相关诉讼权利

王建胜


【全文】
  
  【案情简要】:

  
  张佳和王一(女)从缔结婚姻到离婚经过了二十个春秋,婚姻存续期间两人分得一套55平方米的福利房,后落实中级职称待遇,两人可申请换购一套75平方米住房,经旧房评估补交了面积增加款3万元后,两人的情缘已尽,双双走进民政局办理了离婚手续,离婚协议明确约定现住的55平方米的福利房所有权归王一所有。

  
  离婚两年后,单位新落成的75平方米住房分下来了,王一按单位要求将原来的福利房退还给单位,在即将搬新房时,张佳找到王一,以其母亲瘫痪为由央求王一同意用新落成的75平方米住房同其父母居住的房屋进行换住,王一同意。

  
  李炳是张佳的同学兼好友。在换住期间二老相继去世,张佳、李炳两人商定趁新落成的75平方米住房办理房产证之际,李炳以28.8万元的价格从张佳手里转让此房产,李炳交付现金后立即换掉门锁,进而全面装修被王一发现,发生纠缠。

  
  李炳以欠款已交付为由坚决不退房,张佳以支付王一一部分房款作为条件不让王一坚持退房要求,无奈,王一一纸诉状将二人诉至法院,要求认定二人的交易合同无效,请求李炳退房。

  
  三人诉讼,房产归谁?根据以上事实试对本案所涉及的法律问题,做一简单的法律分析:

  
  张佳、王一和李炳三人在法律可能性上都有拥有此房产的权利,关键是评价三人之间所有存在的与之争议房产法律关系的法律效力。这其中的法律关系有:1、离婚协议约定的55平方米的福利房所有权归王一所有;2、落实中级职称待遇,补交房款小房调大房的法律事实;3、张佳父母与王一换房居住的法律事实;4、李炳是张佳房产交易法律事实;5、李炳占有房产并开始装修的法律事实。

  
  【法院判决】:被告李炳将位于濮阳市胜利中路添运小区75平方米的房屋返还给原告王一。主要判决理由为:涉案房屋是原被告在婚姻存续期间申请,并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由旧房换购而来,二人在离婚协议中未约定该房的归属,但双方约定旧房归原告所有,且补交的房款是在婚姻存续期间所交,故该房属于二人共同财产。被告张佳在未取得原告王一同意的情况下擅自将共有房屋出卖给他人,属于无权处分。同时,法院认为被告李炳也不构成善意取得。因为被告李炳明知交款收据上显示的配偶姓名为原告,即明知该房产为二人共同财产,而在未询问原告的情况下与被告张佳签订房屋买卖合同。因此,法院认定二被告之间的房屋买卖合同无效。原告王一要求被告李炳返还房产的请求应得到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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