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一定意义上说,法官不仅应当是法学家,而且应当是上乘法学家。即法官不仅应当是理论深厚、知识渊博的法学家,还应当是责任意识强,积极探索问题,善于解决现实问题的法学家。
因而,面对现实中的法律问题,法官不能等、不能靠,更不能完全寄希于法学家解决,而主要应该依靠于自己解决;面对现实中没有及时解决的法律问题,也不能责备于法学家,而应当责备自己。因为,法官更有责任解决这些问题,特别是自己审理的案件,自己更是解决这一问题的第一责任人。法官的使命决定了法官应当责无旁贷地承担探索法学理论的责任,应当在审判岗位上与法学家一起共同繁荣法学事业。
正是基于工作的压力和职业责任的要求,我在审判工作中带着问题学,边学习边研究,把研究成果运用到具体审判工作中。同时,指导基层法院也是自己的职责之一,面对基层法院普遍存在的问题,不仅使我震撼大,也对我压力大。我曾经下去讲过一些课,但授课面有限,授课内容也有限,加之人员流动大,难以有效地解决基层法院婚姻审判的质量问题。为此,我决定结合司法实践存在的问题,从一种全新的角度,写一本婚姻法著作,系统地介绍有关知识,并对一些疑难问题提出解决方法,以便大家参考。于是便有了此书。
我乃一名布衣法官,著书并非本行,委实因工作压力而强为之。倘能为规范婚姻审判行为,完善婚姻审判体制,聊以献芹,则为大幸。
四、身份法研究任重而道远
身份法需要研究的问题相当多,这里仅就婚姻审判中亟待解决的问题,略举二三。
(一)关于婚姻审判程序和机制问题
目前我国婚姻案件审判体制的基本现状,概括起来就是“三无”与“多头主管”和“分散审判”。“三无”即无家事审判程序、无家事审判机构、无专业家事法官。“多头主管”,就是法院和民政部门都主管婚姻纠纷。“分散审判”,就是法院内部的婚姻案件实行民事与行政分离的“民行分离”模式。这种现状,是否应当改革和完善,值得研究。
1、是否应当消灭或废除婚姻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程序
对婚姻处理机制,是否可以这样改革,即除婚姻机关的婚姻侵权案件(拒绝合法婚姻登记等),可以作为行政诉讼外,一切涉及婚姻成立或不成立、有效与无效的案件,都由法院按民事诉讼程序处理。因为这些案件,都是典型的民事案件,婚姻登记机关不宜处理、也难以处理。登记机关处理此类案件,又必然滋生所谓的婚姻行政诉讼案件,造成恶性循环,浪费社会资源,并制造法院内部“民行分离”现象。而运用行政诉讼解决婚姻纠纷,也存在诸多弊端,难以胜任。如果废除婚姻纠纷行政复议程序,可以从根本上消灭行政诉讼和法院内部的“民行分离”现象。这是一个涉及法律制度和重大体制改革问题,需要最高人民法院会同有关国家机关进行调研,依法解决。在尚未完成法律修改前,可以运用婚姻成立或不成立之诉,解决婚姻登记瑕疵纠纷,先为行政诉讼“断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