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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处女”引起的“冷暴力”立法问题

  
  殊不知,在我国立法上,是区分家庭暴力和虐待的。[6]家庭暴力与虐待是两种不同的法律概念。刑法规定有虐待罪、遗弃罪。妇女权益保护法、婚姻法等,都明确区分家庭暴力与虐待、遗弃等。因而,在我国,不能将属于虐待范围内的一些软伤害内容纳入家庭暴力之中。

  
  我国婚姻法对家庭暴力与虐待、遗弃的法律后果和责任是并列规定的。我们完全可以用虐待或遗弃解决婚姻关系中的软伤害问题。没有必要硬把它塞进暴力中,甚至要重新立法。

  
  对此,我不尽有这样一种感叹:“现成的胡子不按须,硬要四处找假发”。

  
  实际上,“虐待”就是对他人肉体和精神进行摧残、折磨、迫害。就其行为方式而言,既包括动手,也包括动口;既包括作为,也包括不作为。诸如殴打、捆绑、禁闭、讽刺、谩骂、侮辱、限制自由、强迫超负荷劳动、有病不给治疗、不给饭吃、等等,都属于虐待。因而,所谓的“冷暴力”,只要是应当承担法律后果的,都在虐待的管辖范围之内。婚姻关系中的软伤害,完全可以通过虐待解决。

  
  总之,所谓“冷暴力”中应当承担责任的部分,恰恰是现行法律中有规定,可以通过现行法律解决的。而不能依照现行法律承担责任的部分,那实际上就是单纯的伦理秩序或夫妻生活一般准则层面的东西,法律永远解决不了。即使专门设立冷暴力法,也是难以解决的。

  
  我曾在《人民法院报》发表了一篇文章,叫作《“冷暴力”的提法应当冷下来》!今天我要说:“冷暴力”的立法应当放下来!

【作者简介】
王礼仁,男,宜昌市中级人民法院高级法官,三峡大学政法学院兼职教授。
【注释】
这里使用“冷暴力”一词,只是叙文的方便,并非赞同“冷暴力”的提法。我曾专门著文发对“冷暴力”的提法。
引长风《冷暴力——女人的专利》,时尚·(先生)Esquire 2001年2月号。
《你会不会成为家庭冷暴力的主角?》,2001年6月27日北京青年报。
湖南师大伦理学研究所禹芳琴《安徽广播电视大学学报 》 2001年4期 。
梁青岭《家庭冷暴力 婚姻癌变的一种信号》《海燕》2001年12期,大连市文学艺术界联合会。
有关家庭暴力的认定,在理论上和实践存在不少误区。我在《婚姻诉讼前沿理论与审判实务》中,有3万字关于家庭暴力的论述,包括如何理解我国法律关于性暴力的规定等,在此不再赘述。下面将本书涉及家庭暴力的有关章节目录,介绍如下,以便参考。
第八章 法定离婚情形的认定
第三节  家庭暴力的认定
一、家庭暴力的概念
(一)国外关于家庭暴力的界定
(二)我国学者对家庭暴力的界定
(三)我国家庭暴力的法定含义
二、家庭暴力的类型
(一)从范围上划分——家庭暴力与社会暴力
(一)从主体上划分——对妇女的暴力与对其他人员的暴力
(三)从行为模式上划分——肢体暴力、语言暴力、冷暴力
(四)从行为对象(客体)划分——身体暴力、精神暴力、性暴力、财产暴力
(五)从行为性质上划分——法定暴力与非法定暴力
(六)从立法体例上划分——包括虐待的暴力与不包括虐待的暴力
三、我国家庭暴力的认定
(一)在范围上——我国家庭暴力限于传统家庭
(二)在主体上——我国家庭暴力分为夫妻暴力与家庭成员暴力
(三)在行为模式上——我国家庭暴力主要是肢体暴力
(四)在行为对象(客体)上—— 我国家庭暴力包括对身体伤害、精神伤害、性权力侵害
(五)在暴力性质上——我国区分法定暴力与非法定暴力
(六)在立法体例上——我国法律区分家庭暴力与虐待
四、家庭暴力的救济途径和法律责任
(一)离婚——摆脱家庭暴力
(一)赔偿——弥补暴力损失
(三)行政干预——遏止暴力
(四)刑事制裁——惩罚暴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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