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假如换一种方式“钓鱼”

假如换一种方式“钓鱼”


张千帆


【全文】
  

  上海闵行区“钓鱼执法”受到社会一致声讨,法院已经在没有悬念甚至没有实质性辩论的情况下判决原告胜诉、“钓鱼”违法。最近,深圳社保局又涉嫌“钓鱼”,执法人员假扮患者用他人就诊卡就医,并整治了18家不核卡的定点医院(见《深圳“钓鱼”展现的法治意识和公众阴影》,《南方都市报》11月20日),使这个名词再次成为热闹的话题。一时间,“钓鱼执法”似乎成了违规执法的代名词。其实,“钓鱼”未必一概违法,是否合法则要看钓的什么“鱼”和怎么“钓”的鱼。


  

  要证明“钓鱼”可以合法并不难,不少法治国家都存在“钓鱼执法”现象。譬如美国不少地方规定只有成人才能进入色情影院,而这些影院只有在核查观众的身份证并确认其达到年龄之后才能放行。为了保证影院老板遵守规定,“钓鱼执法”就来了:警察雇几个未成年人去影院,如果影院为了牟利或出于疏忽不核查也不阻止,立刻就成了钩上之“鱼”。同样,几乎所有的州都规定只有达到法定年龄才能买酒,如果超市或酒店不核查身份年龄就任其把酒拿走,完全可能成为“钓鱼”对象。有时,我们也在电影上看到女警察假扮妓女,勾引嫖客上钩,如果这一幕在中国上演,又不知会引发怎样的社会议论……无论是哪种情况,“钓鱼”确实只是一种正当的取证方式而已。


  

  因此,“钓鱼”是可以合法的,而合法“钓鱼”有几个共同点。一是目的正当,也就是“钓鱼执法”确实是为了公共利益而执行合宪的法律或合法的规定。如果真实目的是为了警察自己敲诈勒索,那么动机显然不正;或所谓的“打击黑车”其实只是为了维护垄断行业的既得利益,那么所执行的规定本身就违背了公共利益,虽然表面“合法”,其实只是黄宗羲所说的“非法之法”。如果属于这些情况,那么有关部门只是在“钓鱼”,而不是在执法,或即使执法,所执行的也是侵犯公共利益的“非法之法”。由此衡量,“钓鱼”执法的目的首先成问题,“打击黑车”的正当性也大可商榷。


  

  二是手段合理,也就是“钓鱼”作为一种执法手段必须能合理实现正当的法律目的。如果所采用的“钓鱼”方式并非有效的执法手段,真正的“鱼”钓不上来,甚至“钓”上来的都是合法良民,那么即便目的正当,也不可能通过这种方式实现。以上列举的雇用未成年人进入成人影院或去商场买酒都可以算是合理“钓鱼”,而“钓鱼执法”抓黑车之所以受到一致声讨,主要是因为这种方式不只是不合理,而实在是太恶劣了,简直就是在设局陷害还有善良之心的公民。当前,中国的社会道德本来就已经是一种稀缺资源,很多人都害怕救人不成反被栽赃索赔而不愿意出手相助;在这种情况下政府再用这种方式“钓鱼”,引起社会质疑乃至责怪岂不很正常?不合理的“钓鱼”方式不仅不能促进正当的法律目的,反而是进一步损害公共利益的祸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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