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转型中国的法律体系建构(四)

  

  (一)反思理性主义的建构思路,探索转型社会的法秩序形成原理


  

  如上所述,中国政府尤其是立法当局在法律体系构建的认识和实践上,表现出一种强烈的理性主义的建构思路,意图在短短的几十年间通过持续不断的立法努力,实现形成中国特色法律体系的目标。从技术上说,这与许多普通法国家和地区的做法截然不同,在体系化追求的力度上也有别于许多法典化的国家和地区。对此,我想在坚持既定思路的同时,也要有一种清醒的意识,其中主要涉及以下三个层次的问题。


  

  首先,法律的系统化或体系化努力内含着在社会法秩序形成上的一种理性主义立场,在一般意义上说,这种立场不同于各种形态的经验主义立场,奉行的是一种人为建构而非自然成就的思路,因而对于法秩序形成原理上的各种经验主义立场的批评和挑战,对于其中包含的合理因素要有所认识。美国的霍姆斯法官有言:“法律的生命是经验不是逻辑”。在各种进化论的或自然主义、历史主义的社会理论看来,社会法秩序的形成大致是也应当是一个自发演进的过程,对于这种自发自洽的过程和性质,人类社会的法治认识和实践要予以充分的尊重,任何人为的干扰和阻断,都缺乏合理性、有效性并将引发社会动荡。立足于经验主义的立场,人类把握现实和预测未来的理性能力深受怀疑,相关法律实践的弊端被痛加指责,表现在近现代立法理论和实践中,则是对概念法学的理论、法典化运动等理性主义法秩序或法体系建设思路的批判。冷静地看来,这些出自经验主义立场的看法,在很大程度上言过其实、将问题极端化了,以此来整个质疑和否定法律体系构建的意义也不足为凭,但是,其中所内含的对社会法秩序形成的规律性的强调,是我们在进行法律体系构建的理性主义操作时所不能不特别注意的。


  

  其次,在法律体系建设上,相对于大陆法传统中以法典化为表现形式的认识和实践,当下中国所表现出来的理性主义立场,在系统化的力度和广度上都要远远超出。大陆法国家法律的系统化努力主要是以编纂法典的形式进行的,如编纂完整统一的宪法、民法、商法、刑法刑事诉讼法民事诉讼法等,形成著名的 “六法体系”。而在非大陆法传统的国家,甚至制定法律文件本身就被视同法律的系统化或体系化追求,许多法律系统化的工作则干脆由民间学术组织通过法律重述、案例汇编等来完成。相比之下,中国官方借助“法律部门”的概念对所有法律规范所进行的系统整合,在广泛的程度上不是“法典”的形态所能比拟,在力度上也要大得多。从“法律部门”概念看来,“法典”只是一个下位概念,可能是法律部门的核心部分,但绝对不会是全部。随之而来需要思考的问题是,中国的法律体系构建是否存在过度系统化的问题。在宪法之下把法律规范划分为宪法相关法、民法商法、行政法、经济法、社会法、刑法、诉讼与非诉讼程序法等七个部门,如果不局限于方便立法工作开展的考虑的话,其价值和合理性到底如何。为什么在法律部门的划分上不能体现国际法和国内法的分类,为什么在国内法划分上不能体现香港法、澳门法以及以后可能出现的台湾法的特殊地位,为什么诸如环境法、劳动法、科技法、社会保障法、人权法等不是或是一个独立的法律部门,主要依据法律调整对象兼及法律调整方法的“法律部门”划分到底是以及在什么程度上是有利于还是不利于我们对法律体系化或系统化的认识和实践。一句话,对于可能存在的过度理性主义的法律系统化或体系化追求,应该有所警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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