转型中国的法律体系建构(四)
张志铭
【全文】
三、中国的社会转型与法律体系建设的检讨
随着2010年的临近,在中国特色法律体系的构建方面,人们按照“门类齐全、结构严谨、内部和谐和体例科学”的一般要求,在回顾体系建设成就的同时,热衷谈论的问题是中国的立法还存在什么明显的空白需要加紧填补,已经制定的法律还存在什么明显的缺陷需要予以修改完善。这样的回顾和讨论正当其时,当然是切实而必要的。不过,在我看来,除此之外也有必要思考一个更加宏观的问题,即反思当下中国在法律体系构建上的认识和实践,思考其在整体上是否存在思虑不周的问题。我们的目的是到达形成中国特色法律体系的彼岸,我们选择的道路、采取的方式是否足以保证我们到达彼岸、达到目的呢? 思考这样一个宏大的问题,立足点至关重要。就此而言,我认为最有必要做的就是要将中国特色法律体系的构建与中国社会的转型需求联系起来,使得法律体系的构建不仅在形式上符合“有法可依”、健全严整的要求,而且在实质上体现转型中国社会的发展需要和法秩序建构原理。
中国改革开放三十年,在广泛而深刻的意义上促成了整个中国社会的转型发展。如何描述和把握当下中国的社会转型,可能仁者见仁,智者见智。在我看来,中国的社会转型是近现代中国社会现代化发展进程的延续,从改革开放三十年的情况看,总体上表现为社会组织在结构和功能上不断分化的过程。从社会治理形态和社会秩序形成的角度看,就是改变原来党政不分、国家一统的社会治理模式和社会秩序结构,在内部不断拓展社会自治空间,不断扩大个体自主的范围,在外部不断参与国际经济政治新秩序的建立和全球化进程,不断创新和实践区域性治理(如经济特区、特别行政区)的观念。回顾这一分化发展的过程,我们可以看到一系列标志性事件,如明确建立市场经济体制的目标,加入世界贸易组织,将建设“法治国家”和“国家尊重和保障人权”写入宪法,香港、澳门回归和“一国两制”的实践,司法体制改革,法治政府建设,村民自治的实践,等等。这一系列重大事件以及它们所体现的中国社会的转型,为中国特色法律体系的构建展示了复杂的背景,同时也在总体上影响了法律秩序的重构,影响了作为其中重要内容和环节的法律体系的构建实践。
从中国社会转型发展的现状和要求出发,联系中国政府尤其是立法当局在法律体系构建上的认识和实践,尤其是上文概括的四个方面的技术特征——理性主义的建构思路、国家主义色彩、立法中心-行政辅助的运作模式和简约主义风格,我认为迄今为止的法律体系建设在总体上需要从以下四个方面作出反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