转型中国的法律体系建构(三)
张志铭
【全文】
二、中国当下法律体系建构的主要技术特点
对于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的特点,立法当局方面已经有明确的概括,主要是以下五个方面:(1)在指导思想上,体现了马列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的指导;(2)在本质上,体现了社会主义性质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的要求;(3)作为正在建设成长中的法律体系,体现出稳定性与变动性、阶段性与前瞻性、原则性与可操作性的统一;(4)作为单一制结构的国家,体现了统一性与多层次性的结合;(5)作为有五千年历史的文明古国以及不断改革开放的社会,体现了继承中国优秀法律传统与学习借鉴外国有益经验的统一。“五个方面的特征作为一个整体,充分表明我国的法律体系是中国特色的社会主义法律体系,与其他国家的法律体系有本质的不同。”[1]
分析起来看,立法当局方面所说的特征主要涉及的是中国特色法律体系在本质内容、基本价值取向方面的特点,而这样一些特点的揭示,则是基于与其他国家法律体系的区别。有比较才有鉴别,对任何事物特点的认识,其功能都在于标识自身、区别他者,因而都是在比较的意义上说的。下面我想顺着立法当局比较的思路,就迄今为止中国政府尤其是立法当局在法律体系建设的认识和实践上所表现出的主要技术特征,做如下四个方面的概括,即理性主义的建构思路、国家主义色彩、立法中心-行政配合的运作模式以及简约主义的风格。
应该特别说明的是:(1)由于中国政府尤其是立法当局所说的“法律体系”在构成技术上主要涉及的是法律渊源、法律分类和法律位阶等概念,本文所论及的技术特征也主要限于这些方面;(2)本文就技术特征所做的比较,既是在不同于他国意义上的比较,也是在不同于学界相关理论研究状况意义上的比较;(3)本文就中国官方法律体系认识和实践所扣的四个“帽子”,尽管多处用上了带有意识形态和政治哲学色彩的“主义”一词,但基本意图还是在于法律或法治技术上的分析,不宜在理解上过度引申。
(一)理性主义的建构思路
中国政府尤其是立法当局在法律体系的认识和实践上首先表现出来的技术特征,是在基本思路上所呈现的理性主义的建构态度。在这种态度下,立法者从事和完成法律体系建设的能力和手段被肯定,经过事先的立法努力而达成自足圆满的法律体系的目标被确信——事在人为、志在必成。而这与我们所看到的其他国家(除去前苏联)的景象明显不同,既不同于普通法系国家,也有别于大陆法系国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