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转型中国的法律体系建构(二)

  
  对于中国特色法律体系构建的阶段性,比较定型和完整的表述起始于1997年中共十五大报告关于“到2010年形成有中国特色的社会主义法律体系”的提法。此前,有各种版本的关于中国特色法律体系已经“初步形成”或“形成”的说法,例如,早在1985年,中国政府就向世界宣布:“近几年来,中国社会主义民主和法制建设有了很大发展,立法工作取得显著成绩,陆续制定和颁布了一批法律、法规,初步形成了以宪法为核心的社会主义法律体系,使我们的国家在重要的和基本的方面,能够做到有法可依。”[11]18年后的2003年3月,李鹏委员长在十届全国人大第一次会议上做 九届全国人大常委会工作报告依然使用的是“初步形成”的表述,他说:“构成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的各个法律部门已经齐全,每个法律部门中主要的法律已经基本制定出来,加上国务院制定的行政法规和地方人大制定的地方性法规,以宪法为核心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已经初步形成。”[12]不过,此时的“初步形成”已然定格,它相对于2010年的“形成”,而在两者之间则是作为十届全国人大立法工作目标的“基本形成”。吴邦国委员长在谈到十届人大的立法规划时说:“一是着眼于本届任期内基本形成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二是突出重点,把基本的、急需的、条件成熟的立法项目作为主要内容和重点任务;三是体现制定法律与修改法律并重的原则。列入规划的立法项目共76件,涵盖了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的各个法律部门。实现这个立法规划,将为到2010年形成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奠定坚实基础,对进一步发展社会主义民主,健全社会主义法制,全面建设小康社会,具有重要意义。”[13]

  
  中国政府尤其是立法当局不断宣告“初步形成”或“形成”中国特色法律体系的做法,表明法律体系被当作立法成就和法治发展的主要标识之一,而其中的峰回路转、形似矛盾重复的现象,则反映了中国社会转型进程中所发生的一系列重大事件如建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抉择、“一国两制”的实践、加入世界贸易组织等对法律体系构建过程的重大影响。例如,1992年,中共十四大提出要建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随即1993年八届全国人大第一次会议通过宪法修正案,将宪法原第15条关于计划经济体制的规定修改为“国家实行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并规定“国家加强经济立法,完善宏观调控”。为此,法律体系也要进行相应的改造。1993年全国人大常委会提出在今后5年内要制定150多部法律,其中大部分是有关市场经济建设的立法,目的就是要从原来计划经济模式下建立和形成的法律体系转变为市场经济的法律体系。回顾这一过程,对于我们深刻认识中国特色法律体系的构建问题,不无启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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