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中国特色法律体系建构的标准和成就
中国特色法律体系由众多的法律规范、不同的法律部门分支和法律部门所构成,因此其建构既有数量方面的要求,也有数量整合方面的要求。对于法律体系形成的衡量标准,迄今为止立法所取得的成就,以及法律体系形成的阶段性,立法当局都有比较明确的说法。
1、法律体系形成的衡量标准
在学理上,基于依法治国、法治国家建设的要求,衡量法制是否完备、法律体系是否健全的一般标准被概括为“门类齐全、结构严谨、内部和谐和体例科学”,从内部关系看则是要做到“上下(上位法与下位法)左右(此部门法与彼部门法)前后(前法与后法)里外(国内法与国外法)彼此之间统一、协调、不相互矛盾和彼此脱节”。[7]这些标准都是从法律体系的逻辑结构和形式方面提出的要求。立法当局也采用了从结构形式方面制定标准的做法,并按照对中国特色法律体系的简明定义,认为“构成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的基本标志是:第一,涵盖各个方面的法律部门(或法律门类)应当齐全。第二,各个法律部门中基本的、主要的法律应当制定出来。第三,以法律为主干,相应的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应当制定出来与之配套。”[8]
2、立法成就的数量统计
中国在三十年的改革开放和社会发展进程中,一直高度重视立法工作,立法成就引人注目。对此,立法当局、政府领导人和研究者不时有不同版本的统计数字公布,出入较大。按照新近看到的比较权威的数字,“从十一届三中全会后的1979年五届人大起至2008年2月底止,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共制定了现行有效的法律229件;国务院共制定了现行有效的行政法规600余件;地方人大及其常委会共制定了现行有效的地方性法规7000余件;民族自治地方人大共制定了现行有效的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600余件;五个经济特区共制定了现行有效的法规200余件”。[9]其中由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制定的229件现行有效法律的明细情况,可以查阅全国人大法律工作委员会提供的文件——《现行有效的法律(按年份统计)》。[10]
3、法律体系构建的三个阶段
基于上述关于中国特色法律体系的形成标准以及立法成就的统计数字,立法当局认为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已经“基本形成”。所谓基本形成,是相对于此前的“初步形成”和此后的“形成”而言的,它们共同构成了中国特色法律体系构建的“三步走”或三阶段描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