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转型中国的法律体系建构(二)

  
  3、从“有法可依”到“法律完备”:法律体系构建的目的要求

  
  法治所讲的“有法可依”从来不是有或无意义上简单的“有法可依”,而是有“良法”可依,依“良法”而治,从而必然在“有法”的问题上引入数量和质量的考量维度。一旦引入这样的考量维度,中国立法在起步阶段以克服政治领袖人物恣意妄为、使社会生活有所规矩为目的的“有法”努力,就提升为建构以“完备”为特征的法律体系的要求,即立法领导人所说的“建立起符合改革开放和现代化建设需要的、比较科学完备的、有中国特色的社会主义法律体系”[4]。

  
  法律体系包含了法律“科学完备”的要求,在立法当局看来,它不仅是指形式意义上的数量充足、结构完整,而且更指向在实质意义上对当今中国社会特点和需要的回应。根据中共十五大精神,1999年修宪确立了“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基本方略的宪法地位。“依法治国,就是广大人民群众在党的领导下,依照宪法和法律规定,通过各种途径和形式,管理国家事务,管理经济文化事业,管理社会事务,保证国家各项工作都依法进行,逐步实现社会主义民主的制度化、法律化”。可以说,从此时起,中国所建设的民主政治,就是法治政治。加强立法,构建中国特色法律体系在价值目标上首先服务于以“依法治国”为标识的民主政治建设的需要。在树立了法律体系构建的政治目的的同时,立法当局还在“市场经济是法治经济”意义上明确了体系建设的经济意图;在社会发展意义上,把“法制更加完备,依法治国基本方略得到全面落实”确认为“全面建设小康社会”首要目标,从而明确了法律体系构建的广泛而综合的社会目的。

  
  从法律体系构建回应“改革开放和现代化建设需要”的认识和实践看,表现为从强调数量到关注质量、从填补立法空白到强调立法质量、从不断增补到关注整合的过程。这种操作思路上的变化,最明显地开始于中共十五大提出“加强立法工作,提高立法质量,到2010年形成有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之后,为此,九届全国人大在立法工作上提出“坚持时间服从质量的原则”,提出为不断提高立法质量,应当处理好数量和质量、权力和权利、稳定性和变动性这样三个关系。其中在数量和质量的关系上,吴邦国委员长明确表示:“改革开放初期,百废待兴,无法可依的问题相当突出。正如邓小平同志当时指出的‘现在的问题是法律很不完备,很多法律还没有制定出来’。经过20多年的努力,情况已经发生了根本性的变化。我们已经制定了440多件法律、法律解释和有关法律问题的决定,基本做到了有法可依。如何提高立法质量已成为当前立法工作的主要矛盾。这不仅是指新制定的法律要提高质量,而且现有的法律也要通过修改,使其更加完善。我们不要在立法数量上搞攀比,而要把主要精力放在提高立法质量上。”[5]就七个法律部门的情况而言,九届全国人大的立法规划除了列出所要制定的新法项目外,还明确写明了需要修订完善的法律项目,其中,在刑法部门,认为“已经比较完善,今后的任务就是根据实际情况的变化,以修正案或刑法解释的方式,适时对刑法加以完善”;在 诉讼与非诉讼程序法部门,认为“已经比较完备,今后主要任务是研究总结实践经验,适时对已经制定的上述几部法律进行修改完善”。[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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