转型中国的法律体系建构(二)
张志铭
【关键词】法律体系建构的技术特征;理性主义的建构思路;国家主义色彩;立法中心-行政配合的运作模式;简约主义的风格
【全文】
(二)中国特色法律体系建构的基本目的和思路
中国特色法律体系的构建是一个持续不断的宏大实践,为什么要进行这种实践,如何从事这种实践,涉及到目的和方法上的考量。从中国立法当局的文献阐述分析,这方面的认识比较明确,既包含了对起始背景的回顾,也包含了对法治自身运作逻辑或规律的认识,还包含了对社会生活实际需要的归因。
1、十一届三中全会和邓小平的民主法制思想
1978年召开的中共十一届三中全会总结了建国以来的经验教训特别是“文化大革命”的惨痛教训,作出把全党工作重点转移到经济建设上来的重大决策,同时强调要发展社会主义民主、健全社会主义法制。会议援引了时任领导人邓小平的思想表述,指出:“为了保障人民民主,必须加强社会主义法制,使民主制度化、法律化,使这种制度和法律具有稳定性、连续性和极大的权威,做到有法可依、有法必依、执法必严、违法必究。”[1]该报告还紧接着提出:“从现在起,应当把立法工作摆到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的重要日程上来。检察机关和司法机关要保持应有的独立性;要忠实于法律和制度,忠实于人民利益,忠实于事实真相;要保证人民在自己的法律面前人人平等,不允许任何人有超于法律之上的特权。”
从立法当局对法律体系建设的历史背景的认识看,中共十一届三中全会以及它所宣示的邓小平的民主法制思想,构成了谈论当代中国特色法律体系建设话题需要着重强调的起始性事件。尽管在这个最为原初的细胞中,立法、民主和法治的显著意义只是因为比较简单的理由即防范政治领袖的恣意而被强调,但此后随着中国社会改革开放进程的深入,一系列重大事件的发生如市场经济目标的确立、一国两制的实践、加入世贸组织等等,使得原初的细胞不断裂变,法律体系建设的目的变得越来越饱满,逻辑思路的表述也显得简捷而明快。
2、有法可依:法律体系构建的逻辑思路
人类社会的法治实践复杂多样,但无论是古往今来的哪种法治形态,有法可依和依法办事这样两个互相依存的要求,都是其中内含的基本逻辑。立法工作的重要性,法律体系构建的必要性,在立法机关的阐述中,很多时候就是基于这种法治实践的内在逻辑:“立法是国家的一项基本政治活动,是实行依法治国基本方略的重要基础和依据。加强立法是依法治国题中应有之义。”[2] “依法治国,首先要有法可依,必须有完备的法律。否则,依法治国就无从谈起。”[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