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筑物用益物权制度研究——以权利体系的建构为中心》:后记
曾大鹏
【全文】
2004年,我在四川大学法学院攻读硕士学位,硕士论文即为《居住权法律制度研究——以大陆法系民法为主的考察及其对我国的借鉴》。虽然该文获得了导师杨遂全教授、答辩委员会成员高晋康教授、王建平教授以及李平教授等人的好评,但是,面对当时民法学界对居住权的各种否定意见,我长期以来却处于无力反驳的状态,备感知识之匮乏。
2005年,我有幸进入北京大学法学院攻读博士学位,师从尹田教授。此后,我对居住权问题再次进行了深入的研究,先后发表的主要成果:一为载于《河北法学》2006年第11期的《居住权基本理论问题反思——评居住权的否定理由》;二为收于杨立新教授主编的《民商法理论争议问题——用益物权》一书的《居住权制度价值的理论争议及其评析》。在基本达到了对居住权的研究目标之后,恰逢我国刚刚通过《
物权法》,但这个法律文本并没有规定居住权。而最为严重的疏漏是,《
物权法》用益物权编只有土地用益物权,而没有具体规定任何一种建筑物用益物权——这更是激发了我对包括居住权在内的建筑物用益物权体系的研究兴趣。由此,经过和尹田教授的多次商讨,我的博士论文题目最终确定为《建筑物用益物权制度研究——以权利体系的建构为中心》。自2007年5月正式动笔以来,我对这篇博士论文就倾注了热情和心血。倘若不是晚上与同班同学一道练习太极拳,我无法想象自己的身体能否支撑得住;倘若不是自己笨鸟先飞,学习了二外法语,并时常请教尹田教授,我肯定无法消解对法国民商法存在的诸多误解。回首博士生活的三年,“一套老拳,一门二外,一篇博士论文”,基本上就是全部的缩影。
2008年7月,我到华东政法大学工作之后,开始着手修改博士论文,主要是对相关论据和观点进一步加以斟酌、推敲,并以同名题目成功申请了上海“优青基金”项目,其中部分研究成果发表于《重庆社会科学》、《南京大学法律评论》等刊物。与此同时,一个额外的收获是,我对“商事物权”产生了一些兴趣和思考,它将是我的下一个重点研究对象。
感谢我的父母,他们的勤劳、善良及无私,让我沐浴在家庭的幸福之中。感谢导师尹田教授,他对我给予了精心的指导和点拨。感谢导师组的钱明星教授、刘凯湘教授、马忆南教授、葛云松教授、王成教授、张双根教授,以及论文评阅人、答辩委员会成员李永军教授、李仁玉教授等人,他们对我的博士论文提出了诸多有益的意见和建议。感谢华东政法大学的顾功耘教授、吴弘教授、傅鼎生教授、罗培新教授、沈贵明教授、何颖博士等领导和同事,他们的关心和帮助令初到乍来的我感到温馨、有力。感谢师兄税兵、闫仁河、师姐梁亚及同窗好友万毅、谢进杰、汪华亮、吴元元、王旭、申柳华、王海涛、朱丁普等人,与他们的交流、讨论使我受益匪浅。学问之路,艰难坎坷,所幸一路上有诸多良师益友,恕不一一列名,谨以“不屈不挠地博学”自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