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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平正义观念的市民社会表达(二)

  
  14.北京:枣核硌坏假牙也应赔偿吗

  
  ·案情·

  
  2007年7月1日,王女士在北京某餐饮公司就餐时,被餐厅提供的食物蜜枣中的枣核硌坏假牙。当时,该餐饮公司负责人张明为王女士出具了书面证明,认可事实经过,并同意支付因此造成的损失。王女士到口腔医院就诊,支付医疗费2395.40元,两次持单据要求被告赔偿,均遭拒绝。王女士起诉,要求被告赔偿医疗费并承担诉讼费。

  
  北京市西城区法院认为,原告作为消费者在购买、使用商品和接受服务时依法享有人身安全不受损害的权利。被告作为提供餐饮服务的企业,有向消费者提供符合安全标准食品的义务。但被告提供的食物致使原告牙齿损坏,应就此承担民事赔偿责任。被告公司时任经理书面承诺可在原告就医后予以赔偿,原告凭医疗费发票要求被告赔偿医疗费,符合法律规定,予以支持。故于2008年9月判决被告赔偿原告医疗费2395.40元,案件受理费25元由被告承担。

  
  ·点评·

  
  枣核硌坏牙齿,究竟应不应当赔偿,要看怎么说。如果就一般情况而言,枣有核是应知事实,吃枣应当防止被枣核硌牙,是一般常识。难道饭店、餐厅对“枣有核防止硌牙”也需要警示、忠告吗?显然不是这样。因吃枣而被枣核硌坏牙齿,原因在于食客的大意,而非餐厅提供的食物不合格,亦非没有经过警示说明所致。既然如此,饭店、餐厅就说不上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如果说既然饭店曾经答应予以赔偿,现在反悔而不赔偿,请求法院兑现承诺,倒还有一点道理。不过,承诺归承诺,是否承担赔偿责任,应当确定被告是否构成侵权责任。没有构成侵权责任,就不应当赔偿,因为它不公平!因此,我对这个案件的判决,稍有一点不同意见。

  
  15.新疆:丈夫弥留之际妻子自拟代书遗嘱无效

  
  ·案情·

  
  1997年,陈某与万某双方在各自丧偶后再婚,当时双方均已老年,膝下有儿有女。2004年4月底,陈某被诊断为肺癌。2007年3月15日下午,万某持一份自己草拟的遗嘱,其内容为“陈某在与万某结婚前所购的一套住宅楼由万某继承”,让所在社区的工作人员重新抄写一份,与社区的两名工作人员一起来到医院,由社区工作人员把遗嘱给陈某读了一遍,让陈某在遗嘱上签名。陈某签名后,万某又握住陈某的手在遗嘱上捺了手印。陈某从宣读遗嘱内容到社区工作人员离开,一直没有开口说话。12天后陈某病逝,陈某的子女和万某为继承房子而诉讼到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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