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平正义观念的市民社会表达(二)
杨立新
【全文】
8.汕头:飞行员辞职应承担违约责任
·案情·
南方航空公司汕头公司飞行机长程俊从2000年进入南航汕头公司工作,先后在南航珠海飞行训练中心和珠海翔翼航空技术有限公司进行训练,2007年初任机长。2007年3月,程俊以需要回原籍照看家人为由提出辞职,并于当年4月11日开始不再飞行。发生争议后,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裁决,程俊应支付培训费、违约金236万余元。程俊随后起诉到汕头市龙湖区法院,要求解除双方劳动合同,并要求南航汕头公司依法办理解除劳动合同关系的相关手续。南航汕头公司也在法定期限内起诉,要求程俊支付赔偿金和违约金计600余万元。
法院审理认为,程俊已提前30天告知了南航汕头公司,辞职报告也明确提出要解除劳动合同关系,符合法律规定,劳动合同应予以解除。飞行员具有特殊性,属于高技能人才,需要长时间的能力培养过程和持续的能力保持过程。程俊在录用后进入南航汕头公司,经历了多次培训,技术标准提升为机长,南航汕头公司付出了培训费用,程俊在解除劳动合时应当予以补偿。因此,程俊应支付相应的违约金。判决解除双方劳动合同,程俊支付南航汕头公司培训费161万元和违约金43万元,南航汕头公司为程俊办理人事关系转移手续,将飞行执照、飞行记录本和航空人员健康记录交中南地区航空管理局暂存保管。程浚上诉。2008年8月,汕头市中级法院终审判决,驳回上诉,维持一审判决。
·点评·
飞行员辞职纠纷,法院判了很多案件,大多数都是本案的判法,由飞行员承担违约金和培训费用。但也有的法院判决“零赔付”,例如北京市顺义区法院2008年8月就判决一起飞行员要求解除合同而不支付违约金的案件。我没有进行全面调查,不能就断言哪个判得对,只说本案。
程俊在经过培训刚刚提升为机长后,就提出辞职,显然是违约行为。航空公司培训一个机长,付出的代价是极高的,如果提出辞职而不承担培训费和违约金,显然是不公平的。这是不是有点像球队俱乐部的“转会”?对于这样的民事纠纷,如果能够考虑一个类似于“转会”的制度,似乎更符合这种专业的实际情况。
9.新余:亲属法亟须规定强制认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