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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平正义观念的市民社会表达(一)

  
  5.郑州:买房未登记出卖人有协助办理义务

  
  ·案情·

  
  2007年,常亮经朋友介绍从宋平手中买了一套二手房,在办理房屋所有权过户手续时,发现该房产已经转手三次,自己是第四位房主,房产证上登记的“房主”已不知去向,能够找到的两位前任房主间的转让、买卖也没有规范的手续。因无法办理过户手续,常亮诉至法院,要求前三位房主协助自己办理房产过户手续。

  
  郑州市中原区人民法院查明,涉诉房屋系光的私有财产,1990年以公证的形式无偿赠与秦霞,且将相关凭证原件交付秦霞;秦霞又将房屋转让给宋平,并将相关凭证原件交付宋平。2007年,宋平将房屋卖给常亮。以上转让手续均未办理过户。法院认为,依照《物权法》的规定,不动产所有权取得、转让,须依房管部门登记为准,未办理过户登记手续,物权不发生转移,但原、被告间签订的房屋转让协议为有效合同,原告有权要求被告履行合同办理过户手续,2008年12月,判决该房屋之前的三位房主于判决生效后60日内协助常亮办理过户手续。

  
  ·点评·

  
  我选择本案进行点评,意图是让读者明确不动产买卖的过户登记手续的重要性。

  
  买卖房屋,是在转让不动产的所有权和使用权,按照《物权法》的规定,只有办理权属过户登记手续,才能发生权属转移的法律后果,否则,即使占有房屋等不动产,也不能取得房屋的所有权或土地使用权。在本案中,交易的房屋及土地使用权转让三次,但都没有办理物权变动的登记,因此,常亮即使占有了该房屋,也不能享有其所有权以及相应的土地使用权。

  
  常亮是聪明的,知道在这种情况下应当怎样依法取得这个权利,防止自己的合法权益受到侵害。前两任买主是糊涂的,不知道应当怎样才能够保障自己取得的权利。须知,仅仅对不动产权属转移的合同进行公证,是不能取得不动产的权利的,只有依法登记,才能够取得不动产权利。法院的判决是正确的,前任房主作为不动产产权出让人,有义务协助买受人办理不动产权属转移的登记手续,以保证买受人能够买到交易的不动产权利。

  
  6.郑州:赌债不受法律保护

  
  ·案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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