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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平正义观念的市民社会表达(一)

  
  点评本案,还有一个重要意义,就在于认定一个行为是不是构成侵权,基本的归责原则是过错责任原则。在一般情况下,有过错就有责任,无过错就没有责任,除非法律规定的是无过失责任适用的范围。过错就是故意和过失。故意,是行为人追求或者放任行为的后果;而过失,在民法上的要求,就是应当注意而没有注意。当一个主体负有注意义务,由于疏忽或者懈怠而没有尽到这个注意义务,就存在过失。

  
  在本案中,被告银行对自己的客户负有注意义务,对他人也负有注意义务,却未经核实,就将没有信用卡透支的此齐涛认定为彼齐涛,对其发出错误的催账单,造成了损害后果。有过失,有损害,被告当然就有侵权责任。

  
  3.洛阳:一房二卖与惩罚性赔偿

  
  ·案情·

  
  王女士在2005年看中了洛阳市一套总价款39万余元的商品房,与开发商签订商品房预订合同后,先预交了5000元定金,后于当年9月依约一次性交清房款,开发商出具收据,并告知2006年10月底前就可以交房。交房日期到了以后,开发商没有交房,于2007年7月以44万元将该房卖给他人。王女士以合同欺诈将开发商起诉到洛阳市涧西区法院,请求解除双方的预订合同,判决开发商返还其已经支付的39万余元房款,赔偿39万余元赔偿金。

  
  法院判决开发商违约,支持原告的诉讼请求。开发商上诉,洛阳市中级法院于2008年10月28日作出终审判决:驳回开发商的上诉,维持原审判决。

  
  ·点评·

  
  从形式上看,本案双方当事人只签订了合同预约,并没有签订正式的商品房买卖合同,因此,似乎开发商有理。可是,当双方当事人签订了商品房买卖的预约后,王女士已按照约定交付了全部购房款,开发商已出具收据,尽管双方没有签订商品房买卖的正式合同,但王女士已履行全部合同义务。这样,开发商对自己一房二卖的行为作出不违约抗辩,没有事实根据也没有说服力。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的司法解释,一房二卖,应当承担惩罚性赔偿金的加重责任。王女士提出的诉讼请求,法院应当予以支持。由于开发商恶意违约,买房人获得了近40万元的惩罚性赔偿,是公平的。同时,开发商也应记住这个教训,一房二卖仅仅多得了5万元,但承担恶意违约的惩罚性赔偿金却达39万多元,可见,开发商“一女二嫁”恶意违约的后果并不那么舒服!

  
  4.成都:共同危险行为抑或违反安全保障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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