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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平正义观念的市民社会表达(一)

  
  “驴头”、“驴友”自助冒险或者自助探险活动本身就存在风险,有可能受到损害,本案的发起人甚至公开了免责声明。孙某自愿参加自助风险游,应视为接受免责声明,这就是自冒风险。其间发生危险,造成损害后果,应当根据自冒风险规则,免除其他组织者及参与者的责任。当然,如果组织者或者其他参与者对于损害的发生有过失,则另当别论。如果没有过失,不得责令其承担责任。只有这样,才能够体现民法和侵权责任法的公平。否则,自冒风险,却在危险发生之时责令无过失者承担侵权责任,与民法和侵权责任法的公平原则相悖,显然不妥。因此,本案一审和二审判决理由充分,是一个经得起考验的判决。

  
  2.沈阳:发错催账单侵害名誉权

  
  ·案情·

  
  2007年11月27日,沈阳某银行委托沈阳银信信用卡代理服务有限公司到齐涛家所在地沈北新区蒲河镇发送紧急通知即催账单,内容是:“齐涛:您所持有的银行信用卡,截至2007年10月透支欠款已经超过3个月,且数额较大,经多次提醒、催收,您均以各种理由进行推脱,仍未还款,依据我国刑法第一百九十六条之规定,您的行为已涉嫌信用卡诈骗。如您在2007年11月29日之前仍不能一次性还清全部欠款,我单位将把您的立案材料移交至沈阳市公安局经济犯罪侦查部门立案处理,依法追究刑事责任。”齐涛否认其在该银行办理过信用卡,但催账单在齐涛的家人、朋友及周围群众中引起不良反响。2008年6月,齐涛经过查询个人信用报告,发现信用卡透支的齐涛另有其人,此齐涛并非彼齐涛。齐涛到法院起诉,要求该银行为自己消除不良信用记录,公开赔礼道歉,并赔偿精神损失5000元。

  
  沈阳市沈北新区法院认为,被告在催收账款过程中,未尽到足够的注意义务,依据真伪未辨的欠款信息,到原告家庭住地发送以透支涉嫌诈骗追究刑事责任为内容的催收通知,在一定范围导致原告的社会评价降低,存在主观过错,侵害了齐涛的名誉权,判决银行公开道歉,并赔偿原告精神损害抚慰金5000元。

  
  ·点评·

  
  典型的张冠李戴!

  
  银行没有核查清楚,就给一个与此毫无关联的此齐涛发出欠款并且有涉嫌信用卡诈骗、将要把立案材料移交公安机关侦查处理的催账单,须知,这样的催账单,涉及到被催账的人的信用、名誉以及人格尊严,造成名誉权损害是必然的后果。根据民法的规则,银行负有善良管理人的注意义务,应当以谨慎人的标准要求自己,不能如此不负责任。违反注意义务就有过失,银行对于自己过失造成的后果,当然应承担侵权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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