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广义票据行为与狭义票据行为。这是根据票据行为的涵义作出的划分。前文在分析票据行为概念时,已经提到了票据行为的广义与狭义之分,狭义的票据行为有出票、背书、承兑、保证、参加承兑、保付等六种;[27]广义的票据行为除了这六种行为以外,还包括一些准票据行为,如付款、参加付款、见票、划线、变更、涂销等。[28]
2.基本票据行为与非附属票据行为。这是根据票据行为的性质所作出的划分。基本票据行为,又称主要票据行为,是指创设票据权利的行为,即出票行为。附属票据行为,也称从票据行为,是指在出票行为完成的基础上,在已实际存在的票据上所为的票据行为,即出票行为之外的其它票据行为,如背书、承兑、保证等。
3.共有票据行为与独有票据行为。这是根据票据行为所涉及的范围所作出的划分。各种票据的共有行为有出票、背书和保证,为汇票所独有的票据行为有承兑与参加承兑,为支票所独有的票据行为主要是保付。[29]
谢怀栻:《
票据法概论》,法律出版社1990年版;郑玉波:《
票据法》,台湾台北三民书局1980年版。转引自王小能:《
票据法教程》(第二版),北京大学出版社2006年版,第33页。按照台湾地区梁宇贤教授的观点,票据行为系以负担票据上债务为目的所为之要式法律行为,梁宇贤:《商事法论》(修订新版),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03年版,第238页;梁宇贤:《
票据法新论》(修订新版),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04年版,第29页。
我国大陆商法或者票据法学者在阐述票据行为时有的直接从广义角度给票据行为下定义,认为票据行为是发生、变更和消灭票据关系的行为,参见施天涛:《商法学》,法律出版社2003年版,第640页;朱羿锟:《商法学——原理?图解?实例》,北京大学出版社2006年版,第578页;谢怀栻:《
票据法概论》,法律出版社1990年版,第43页;邢海宝:《
票据法》,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04年版,第26页。但绝大多数关于票据行为的商法或者票据法论者则均从广义和狭义两个方面进行定义。
范健主编:《商法》(第三版),高等教育出版社、北京大学出版社2007年版,第379页。
徐学鹿主编:《
票据法教程》,首都经济贸易大学出版社2002年版,第32页。
刘永光、陈恭健:《
票据法》,厦门大学出版社2004年版,第32页。
梁宇贤:《
票据法新论》(修订新版),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04年版,第33页。
我国《
票据法》第
4条第1款规定,票据出票人按照票据上所记载的事项承担票据责任;第
4条第3款规定,其他票据债务人应当按照票据所记载的事项承担票据责任。
票据外观解释原则,即票据行为注重外观形式,如果已具备法律所要求的形式要件,则即便其记载事项与事实不符,也不影响该行为的效力;票据客观解释原则,即票据行为应以票据上所记载文义为客观判断,不得以票据之外的其它事实或者证据加以任意变更或者补充,当然客观解释原则也不是严格拘溺于所载文字解释,关于一般法理、习惯及诚实信用原则,在票据行为仍然有相当支配效力;票据有效解释原则,即解释票据行为,应尽量使其有效,以助长票据流通与保护交易安全,此为学者公认之原则。参见梁宇贤:《
票据法新论》(修订新版),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04年版,第34页。
我国学者一般都把票据行为的这个特点称作“抽象性”,而不使用“无因性”。但有学者认为,使用“无因性”更为妥当。一来从西方语源上看,“抽象”、“无因”、“不要因”皆译自拉丁文“abstractus”,只是中文译法不同而异;二来也便于与“票据是无因证券”的说法相一致。参见范健主编:《商法》(第三版),高等教育出版社、北京大学出版社2007年版,第380页。学理上关于无因性概念及其思想,最早由德国法学家萨维尼创设,一开始先从物权行为无因性入手,之后萨维尼又进一步认为这一概念也可以适用于债权行为上,这一思想后经德国学者巴尔继受,并建立了票据行为无因性理论。但我国现行《
票据法》对票据行为无因性理论并未彻底贯彻,在学者中一直存在争论。
独立法律行为是指法律行为之间在效力上相互独立,彼此不发生影响。连带法律行为是指法律行为之间在效力上相互牵连,彼此发生影响,例如,在合同法律关系中,合同的订立行为直接响应合同的效力即履行行为,如果合同订立行为环节出现了法律上的瑕疵,被宣告无效或者被撤销,则合同条款对双方当事人不发生约束力,合同的履行行为即不发生法律效力,应按照无效合同的处理规则解决相关问题。
刘永光、陈恭健:《
票据法》,厦门大学出版社2004年版,第32页。
参见我国《
票据法》第
6条;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票据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
46条。此外,在《英国票据法》第22条第2款、《日内瓦统一汇票本票法》第7条也有相似规定。
参见我国《
票据法》第
5条第2款。在台湾地区《
票据法》第
9条、第
10条、《日内瓦统一汇票本票法》第8条。
参见我国《
票据法》第
14条第2款,台湾地区《
票据法》第
15条。
参见我国《
票据法》第
49条,《日内瓦统一汇票本票法》第32条。
对此,有学者也将“连带性”解释为票据行为的一个法律特征,参见朱羿锟:《商法学——原理?图解?实例》,北京大学出版社2006年版,第579页;王小能:《
票据法教程》(第二版),北京大学出版社2001年版,第38—39页;施天涛:《商法学》(第三版),法律出版社2006年版,第599页;王明锁:《票据法学》,法律出版社2007年版,第83页。此外,我国《
票据法》第
61条、第
80条、第
93条也对此作出了相应规定。
票据行为之性质,在票据法学理论上可以分为五种:契约行为说、单独行为说、共同行为说、权利外观说、折衷说。根据台湾地区著名商法学者梁宇贤教授的观点,共同行为说、权利外观说以及折衷说均有不妥或不当之处,对票据行为性质的争论主要体现在单独行为说抑或契约行为说。详细论述参见梁宇贤:《
票据法新论》(修订新版),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04年版,第30页。
赵新华:《
票据法》,人民法院出版社1999年版,第33页。
单方行为说又分为创造说与发行说两种。创造说认为,票据是出票人创造出来的支付证券,而非债权证券,票据仅以书面作成而发生票据权利义务关系,无须以交付票据为票据行为的有效要件;发行说认为,票据行为是一种针对特定相对人的单方行为,作成票据时票据权利义务关系并未完全成立,只有意思表示达到相对人时,才发生票据效力,而交付行为是意思表示到达相对人的体现。创造说仅以作成票据为票据行为的有效要件,从而使意思表示本身成为票据行为成立生效的唯一要件,在理论上难以自圆其说,学者们大都抛弃这一学说;发行说考虑到票据作成与票据交付两个环节,被许多德、日学者所主张。参见董安生主编:《
票据法》,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00年版,第52页。
梁宇贤:《
票据法新论》(修订新版),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04年版,第30页。
契约行为说尽管在英美法系国家
票据法上采用,但此说最初由德国商法学家杜尔提倡。契约行为说又分为单数契约说与复数契约说两种。单数契约说认为,票据行为人的出票行为或其它行为属于单数票据行为,只形成一个契约关系;复数契约说认为,票据行为人之所以对各个票据权利人负担票据债务,是因为他与各个票据权利人之间分别有契约存在。详细论述参见刘永光、陈恭健:《
票据法》,厦门大学出版社2004年版,第28—30页。
参见范健主编:《商法》(第三版),高等教育出版社、北京大学出版社2007年版,第381页。
参见史尚宽:《民法总论》,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0年版,第309—311页。
刘家琛主编:《
票据法原理与法律适用》,人民法院出版社1996年版,第46页;刘心稳:《
票据法》,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99年版,第58页;王小能主编:《中国票据法律制度研究》,北京大学出版社1999年版,第40页;董安生主编:《
票据法》,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00年版,第53页;邢海宝:《
票据法》,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04年版,第31页;刘永光、陈恭健:《
票据法》,厦门大学出版社2004年版,第31页;王保树主编:《商法》,法律出版社2005年版,第349页;柳经纬主编:《商法》(三版),厦门大学出版社2006年版,第459页;范健主编:《商法》(第三版),高等教育出版社、北京大学出版社2007年版,第381—382页。
史尚宽:《民法总论》,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0年版,第309页。
参见姜建初主编:《
票据法》,北京大学出版社2000年版,第47—48页;柳经纬主编:《商法》(三版),厦门大学出版社2006年版,第457—458页;林嘉主编:《外国民商法》,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00年版,第225—226页。
我国现行《
票据法》没有规定参加承兑和保付行为。所谓参加承兑,是指参加人为某一票据债务人的利益而承诺负担票据债务的行为;保付,是指支票付款人以负担付款义务为目的而为的行为。参见王小能:《
票据法教程》(第二版),北京大学出版社2001年版,第33页。
按照商法学教授施天涛先生的观点,广义票据行为包括狭义票据行为与准票据行为,参见施天涛:《商法学》,法律出版社2003年版,第640—641页。
王卫国主编:《商法》,中央广播电视大学出版社2001年版,第208—209页。其中,在我国现行《
票据法》中,保证只发生于汇票和本票关系中,支票关系中可否发生保证,各国票据法规定不一,我国《
票据法》和台湾地区“
票据法”都未规定支票的保证,而日内瓦法系的支票法则专章设立支票的保证,《美国统一商法典》第3—416条规定的保证也适用于支票。参见邢海宝:《
票据法》,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04年版,第29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