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外在特征之二:文义性——票据行为是一种文义法律行为。法律行为有文义法律行为与非文义法律行为之分。一般法律行为,除了书面所表示的文义之外,还可以综合其他有关情况来确定行为人的真实意思,在必要的时候还可以依据其他事实,作出与书面所载文义相反的解释。[5]但票据行为不同于一般法律行为,票据行为的内容完全以票据上记载的文义为准。即使票据上记载的文字与实际情况不符,仍应以文字记载为准,不允许票据当事人以票据文字以外的事实或证据,对票据上的文字记载作变更或者补充。这是由票据的文义性决定的,其目的在于保护善意持票人,以“助长票据之流通”。[6]票据的文义性具体表现在:(1)票据行为内容上的文义性。在票据上签章者,依照票据上所载文义负责。[7](2)票据行为抗辩上的文义性。按照
票据法原理,票据债权人不得以票据上未记载事项,向票据债务人有所主张,而票据债务人也不得以未记载事项,对票据债权人有所抗辩。(3)票据行为解释上的文义性。票据行为具有文义性,不得以其他事实或者证据探求当事人之真意,也不得任意变更或者补充当事人之意思。因此,票据行为解释一般遵循外观解释原则、客观解释原则以及有效解释原则。[8]
3.内在特征之一:无因性——票据行为是一种无因法律行为。法律行为有有因法律行为与无因法律行为之分,一般民事法律行为大都为有因行为,行为效力往往受其行为性质和内容之影响,但票据行为则具有独特的无因性特征。票据行为的无因性,也称为票据行为的抽象性,[9]是指票据行为只要具备法律规定的形式即自行产生效力,而不问其基于的原因关系或基础关系存在与否或是否有效。
票据法之所以赋予票据行为的无因性特征,是由票据作为无因证券的性质决定的,目的在于保障票据的信用,维护持票人的票据权利,最终促进票据的流通。当然,在商事交易实践中,票据行为大都以买卖、借贷或其他交易关系为基础,票据行为之实际发生从表面上看是具有原因的,但从法律上看,票据行为是依据其自身的要件产生效力的,而并不受到基础关系的影响,票据关系与基础关系在法律上互相分离。票据行为的无因性具体表现在:(1)票据行为存在上的无因性。票据行为只要完成生效,除对明知存在抗辩事由而取得票据的持票人,票据义务都必须承担票据义务,即使基础关系不存在、无效或者发生变更,也不能免除票据义务人的票据义务。(2)票据行为效力上的无因性。票据行为一旦发生有效,就意味着票人取得票据权利,持票人没有证明票据给付原因的义务,即持票人无须证明自己及前手依何种原因关系或者基础关系取得票据权利。(3)票据行为抗辩上的无因性。票据债务人不得以原因关系为理由对抗非直接的善意持票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