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历朝大都严格执行了荐举连坐制度。《史记·范雎列传》载,范雎为秦昭王相,曾保举郑安平为将军,后郑安平率军伐赵,兵败投降,范雎受追究,被免相。这是《资治通鉴》记载最早的一件荐举连坐案例。唐玄宗时,御史大夫韦抗“坐荐御史非其人,授安州都督,改蒲州刺史。”中书令张九龄曾荐长安尉周子谅为监察御史,开元25年(公元737年)4月,“辛酉,监察御史周子谅弹牛仙客非才,引谶书为证。上怒,命左右暴子谅于殿庭,绝而复苏,仍杖之于朝堂,流瀼州,至蓝田而死。林甫言:‘子谅,张九龄所荐也’。甲子,贬九龄荆州长史”。《清史稿 ·圣祖本纪二》“十二月甲辰,上还京。丁未,从逆土司陆道清伏诛。壬子,以纪尔他布为蒙古都统。乙卯,易经日讲成,上制序颁行。尚书朱之弼、左都御史徐元文以荐举非人免。”
荐举连坐制度的设立,就在荐举者和被荐举者之间建立一种同荣辱、共进退的连带法律关系模式。荐举者会深入调查和全面考察被荐举者,小心翼翼地行使特权。知道自己日后的不当行为会殃及荐举者,心怀感激之情的被荐举者一般会如履薄冰。这样就可以最大程度地消除贤才荐举特权带来的任人唯亲、裙带帮派之弊端,为国家发掘选拔出真正的贤才。正是因为荐举连坐制度的有效保障,才使得贤才荐举特权制度数千年来一直被传承。毋须赘述,把荐举连坐制度剔除出贤才荐举特权制度,将会导致吏治混乱,其结果将消灭荐举这一贤才选拔途径。当国家所需要的人才都由考试一途产生的话,伴随而来的将是民族的悲剧。
六、解决我国目前干部带病提拔问题的对策
我国的党政领导干部是依照《
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条例》的规定选拔任用的,该条例规定党政干部的选拔任用要依次经过下列程序:⑴民主推荐;⑵酝酿;⑶考察;⑷讨论决定;⑸任职前公示;⑹任职。平心而论,该条例是我们党几十年来干部选拔任用经验的结晶,它在为党和国家选拔贤才方面起了积极地作用。同时我们也不可否认,那些带病的领导干部也正是通过上述程序选拔出来的,所以该条例肯定存在一些需要完善的地方。
㈠ 推荐干部候选人和讨论决定党政领导干部缺乏问责制度
推荐干部候选人是干部选拔任用的第一步。该条例第三章第十条规定,“选拔任用党政领导干部,必须经过民主推荐提出考察对象。民主推荐包括会议投票推荐和个别谈话推荐。民主推荐的结果在一年内有效。”这是整个干部选拔任用的入口,应该严格把关,把那些带病的候选人拒之门外。推荐包括民主推荐和个人推荐两种。前者是党组织主持下的推荐,后者是以个人的名义进行的推荐。无论是哪一种推荐,必须保证推荐的质量,欲保证推荐的质量,必令推荐者小心翼翼的行使推荐权,欲令推荐者谨慎用权,必须设置问责制度,没有科学地问责制度,等于默许推荐者推荐自己喜欢的“百病缠身”的候选人。而该条例中的民主推荐和个人推荐制度就缺乏应有的问责制。
第十六条 领导班子换届,由本级党委书记办公会根据上级党委组织部门反馈的民主推荐情况,对考察对象人选进行酝酿,本级党委常委会研究提出考察对象建议名单,经与上级党委组织部门沟通后,确定考察对象。对拟新进党政领导班子的人选考察对象,在本条例第十二条所列人员范围内进行公示。个别提拔任职,由党委(党组)或者组织(人事)部门在民主推荐的基础上,集体研究确定考察对象。考察对象人数一般应当多于拟任职务人数。
第十七条 确定考察对象时,应当把民主推荐的结果作为重要依据之一,同时防止简单地以票取人。
第十八条 个人向党组织推荐领导干部人选,必须负责地写出推荐材料并署名。经组织(人事)部门审核后,按照规定程序进行民主推荐。所推荐人选不是所在单位多数群众拥护的,不得列为考察对象。
第三十二条 选拔任用党政领导干部,应当按照干部管理权限由党委(党组)集体讨论作出任免决定,或者决定提出推荐、提名的意见。属于上级党委(党组)管理的,本级党委(党组)可以提出选拔任用建议。
个人推荐的问责制很好设置和落实,只要在修改《条例》时设置严厉的法律责任和严格执行即可。难点在于民主推荐的问责制之设置和落实。民主推荐虽是经所在单位群众表决,但候选人确是党的组织依组织原则确定的,若把问责对象聚焦在参加表决的所有党组织成员的话,有些成员会抱屈,“一把手都同意了,我们怎敢不同意!”;若果基于一把手权力拍板的事实而仅问责他,一把手也会喊冤,“决定是党的组织集体作出的,我只是其中的一票。”上述的叫曲喊冤提醒我们在设置民主推荐问责制时要落实集体有责和区别对待的原则。首先,干部推荐候选人是党组织成员集体讨论的,推定所有成员都经过深思熟虑,充分地表达了意见且达成了一致,故而推荐人选事后证明不合格,则所有投赞成票的成员都要为此承担法律责任。如果党的会议记录明确记载反对意见的,持反对意见的成员不应当承担责任。一把手以外的其他成员本身即负有阻止推荐不合格候选人的义务,只要他明知不对却附和了一把手的不合适意见,这些人本身就是渎职者,不得以非一把手来为自己开脱责任。孔圣人在《论语?季氏将伐颛臾》中就论证了“危而不持,颠而不扶”者的政治法律责任。
季氏将要攻打附庸国颇臾。冉有、子路两人参见孔子,说道:“季氏将对颛臾使用武力。”孔子说:“冉求!这难道不应该责备你吗?颇臾,先王曾经任命他主持东蒙山的祭祀,而且它处在我们鲁国的疆域之中,这正是跟鲁国共安危的藩属,为什么要去攻打它呢?”冉有说:“那个季孙要这么千,我们两人都不想呢。”孔子说:“冉求!贤人周任有句话说:‘能够施展自己的力量就任职;如果不行,就该辞职。’比如瞎子遇到危险,不去扶持;将要摔倒了,不去搀扶,那又何必用助手呢?况且你的话错了。老虎犀牛从栅栏里逃了出来,龟壳美玉在匣子里毁坏了,这应责备谁呢?”[1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