㈠ 贤才荐举特权本质上是一种职责
贤才荐举特权既是一种权利,又是一种义务。根据职责、义务不可放弃的原理,权利主体不能放弃行使这项特权。遇见贤才,必须荐举,见贤不举,是为蔽贤,蔽贤之举,是为渎职。建元元年,汉武帝采纳董仲舒之策,诏令诸列侯、郡守、两千石的高级官吏岁贡中央政府两名贤士。元朔元年(公元前一二八年),还有些郡守终年不荐一人,汉武帝令朝议两千石不荐举的刑事责任。有司奏请:“不举孝,不奉诏,当以不敬论;不察廉,不胜任也,当免。”该奏请经武帝同意具有法律效力。依该汉律,不履行荐举职责将视其情节承担法律责任,“不察廉”,要承担免职的行政责任;“不举孝”,被视为“不奉诏”,要承担不敬罪的刑事责任。正是有了这些具备明确不利后果的法律规定,逼迫或督促特权者们积极行使荐举法律权利和履行荐举法律义务。汉以后的历朝律令都把荐贤设定为特权者的法定义务,通过刑事责任的设置,确保特权者行使荐贤特权。例如,《唐律?职制律》(总第92条)之疏云“若德行无闻,妄相推荐或才堪利用,蔽而不举者,一人徒一年,二人加一等,罪止徒三年。”
㈡ 进贤受上赏
“进贤受上赏,蔽贤蒙显戮”是我国历史悠久的一项政治传统。为政之道,在于得人,一人得而天下安,一人失而天下危。一个慧眼独具、为国进贤的荐举者所起的作用不亚于四十五个坦克师。故而对能够积极履行荐举职责且颇有斩获的,国家就应当给予重奖。重奖进贤者,能够鼓励和调动特权者们认真履行职责的主动性和积极性,随后贤才们可能接踵而至。上赏进贤者是一个稳赚不赔的买卖,历史上精明的君主们都深谙此道。据《史记·萧相国世家第二十三》载,汉五年,高主刘邦既杀项羽,平定天下,论功行赏。群臣争功,一年多没有排定功劳位次。高主认为萧何功劳最大,封他为酂侯,食邑很多。功臣们都说:“我们被坚执锐,多者身经百馀战,少者也经数十战,攻城略地,功劳大小各有差等。现在萧何未曾有汗马之劳,只不过手持文发发议论,没有参加作战,他的功劳反居我们之上,这是为何?”高帝问道:“诸位知晓打猎吗?”功臣们说:“知道。”“知晓猎狗吗?”答道:“知道。”高帝说:“打猎,追杀野兽野兔的是猎狗呀,而发现野兽踪迹和指示野兽所处方位的是人呀。现在诸君只是能够捕得逃跑的野兽罢了,是有功之狗呀。至于萧何,他能够发现踪迹指示方位,是有功之人呀。况且诸君只不过一人随我,多者不过两三人。现在萧何带领全宗族数十人跟随我,他的功不可忘记呀。”群臣听了没有人敢再言。列侯已经全部受封,等到排列位次的时候,大家都说:“平阳侯曹参身上有七十处创伤,攻城略地,功劳最大,他应该位列第一。”高主已经驳了功臣们的面子,多封了萧何,至于位次排列高主没有理由再向大家发难,然而高主内心还想列萧何第一。这时,关内侯鄂千秋进言:“群臣的意见都不对。那曹参虽有野战略地之功,这只是一时之事。皇上与项羽相持了五年,皇上屡次与大军散失,独身逃亡。然而萧何经常从关中派遣部队加以弥补,他并没有接到皇上的诏令,而好多次皇上缺少部队的时候就会出现数万补充兵员。当汉与楚在荥阳对峙了数年,军中没有存粮, 萧何从关中转漕来粮食,军食因此不缺。陛下虽然多次在崤山、函谷关以东逃亡时,萧何常能保全关中以等待陛下,这是万世之功呀。现在即使没有曹参等数百人,汉朝也缺少不了什么?汉朝有了你们也不一定能保全。怎么能让一旦之功而处于万世之功之上呢!萧何第一,曹参次之。”高祖说:“讲得好!”於是诏令萧何位次第一,允许他带剑履上殿,入朝不趋。高主说:“我听说能进者贤受上赏。萧何功劳虽高,但得到鄂千秋的阐述才更突显。”於是高主根据鄂千秋以前所食关内侯邑封为安平侯。
㈢ 荐举连坐制度
赏和罚向来是相辅相成的两种管理手段。欲使荐举者出于公心依照立法目的行使手中的特权,除了重赏以激励外,还得重罚以警戒。荐举者可以因荐举得当而受赏,他亦应承当荐举失当的法律责任。这样,一阳一阴,既鞭策特权者积极行使特权,又能防止特权者滥用特权,真正实现荐举特权的立法目的。我国在长期的荐举实践中,成功地创制了荐举连坐制度。荐举连坐制度就是荐举人对被荐举人的行为承担连带责任的一种制度,被荐举人任官以后不称职或犯罪,举荐人要一同受罚。
我国历朝法律都沿袭了荐举连坐制度。《史记·范睢列传》记载:“秦法,任人而所任人不善者,各以其罪罪之。”可见,早在战国时期的秦国就已实行荐举连坐制度。汉代规定荐举得当与否,荐举者和被荐举者都要负连带责任,功罪奖惩相同。《唐律》第92条规定了贡举非其人罪:“诸贡举非其人及应贡举而不贡举者,一人徒一年,二人加一等,罪止徒三年。注:非其人,谓德行乖僻,不如举状者。若试不及第,减二等。率五分得三分及第者,不坐”。《职制律》(总第92条)之疏云“若德行无闻,妄相推荐或才堪利用,蔽而不举者,一人徒一年,二人加一等,罪止徒三年。”唐朝皇帝多次发布诏令来重申荐举连坐制度。开元22年(公元734年)唐玄宗发布《处分选人敕》:“朕悯兹下人,不忘兴寐,庶乎富教,寄在牧宰。所以推择才能,亲加考核。卿等各膺进用,副朕虚求,亦既得人,伫闻佳政。若能精锐为理,声绩有称,即当待以不次,信斯言之可复。如其政不能举,行且有遗,岂独败于厥躬,必将坐于举主,此亦明法不得不然。”(卷100,《政事·官制上》)大历元年(公元766年)2月代宗下诏:“许吏部选人自相举,如任官有犯,连坐举主。”(卷630,《铨选部·条制一》)到了宋代,科举制度属选官之制,而荐举制度则是一种为州县下级官吏提供的推荐升迁的制度。北宋荐举制度称为奏举、保任。到南宋,规定了严格的荐举责任,即保官制度。该制度规定,保举人在荐举官吏时,必须具结保证,被荐举人犯罪,保举人负连带责任。诸如“异时贪浊畏懦,职务旷废者,举主连之”、“所举人不职,并量事状轻重连坐。”宋真宗曾诏令“自今所举官犯赃与同罪”,同时规定,举主在填写荐举状时,必须作出“朝廷擢用后犯人已赃,臣甘愿同罪”的保证。元代、明代也非常重视保举制度,在元代,按照世祖圣旨精神,至元13年御史台确立了“所保不当,罪及保官”的归责原则,要求保主切实负责。《大明律集解附例卷之二 吏律 职制 选用军职》也有荐举连坐制度的条文,“凡贡举非其人及才堪时用应贡举而不贡举者一人杖八十每二人加一等罪杖一百所举之人知情与同罪不知者不坐。”《清史稿卷二· 本纪二》载:“己丑,沈佩瑞请屯田广宁、闾阳,造舟輓粟,为进取计。上嘉纳之。乙未,范文程、宁完我请荐举不实宜行连坐法。丁未,命多尔衮、岳讬、豪格、萨哈廉将精骑一万,收察哈尔林丹之子额尔克孔果尔额哲。”早在关外时期,清朝就确立了荐举连坐制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