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贤才举荐权

  
  三、 贤才举荐权的涵义

  
  正如清代著名学者张之洞所说:“取士之法,自汉至隋为一类,自唐到明为一类……汉魏到隋,选举为主,而亦间用考试……;唐宋到明,考试为主,而亦参用选举。”[3]张之洞所言“选举”即荐举,从先秦到清末它一直都是贤才选拔的一种方法,只不过自唐以后它仅作为科举制的一种补充而已。只要不属于法律禁止参加科举考试的范围[4],社会各阶层的士人都可以参加各级科举考试。但是,荐举贤才不是普遍地为臣民享有,它是法律赋予君主和政府高级官员的一项法律特权,藉此政府高级官员承担了为国荐举贤才的职责。需要强调的是,这种特权的权利主体只限于君主和政府官员。君主作为主权者自然享有贤才推荐的特权。商天子武丁从奴隶群中拔擢了应梦贤臣──傅说。[5]汉武帝派遣使者用安车蒲轮[6]重礼征请鲁申公、枚乘等硕德鸿儒。公元前八十六年,汉昭帝派遣前廷尉王平等五人巡察郡国,他们此行的使命有三:荐举贤良之士;调查民间疾苦;查访冤假错案;纠举渎职官员。大部分君主“从小深处于深宫之中,长于妇人之手”(鲁哀公语),人际关系范围狭窄,加之守成君主又多为庸主。显然,君主必须把这项特权依法外授,依靠整个官僚体系的力量来发现贤才自在情理之中。贤臣散居于王朝四境之内,茫茫人海之中,封疆大吏在发现贤才方面占有地利之便。有汉一代,除了三公九卿等中央官员拥有贤才推荐权外,其权利主体遍及地方高级官员──诸列侯、郡守、两千石的高级官吏。后代王朝拥有这项特权的官员范围有所扩大。明朝法律规定知州、知县可以为朝廷荐举贤才。可见,贤才推荐权的权利主体范围是紧缩从严的,法律规定之外的官吏不享有这项特权,其目的在于保证所荐举人才的质量。

  
  四、关于行使贤才举荐权的法律原则

  
  特权权利主体在行使贤才举荐权的时候,必须遵守如下的法律原则:

  
  第一,唯贤是举与唯才是举

  
  这是荐举对象的法定条件。此处的“贤”指德才兼备;“才”指才具胜德行。唯才是举与唯贤是举适用于不同的历史时期,前者主要适用于进取时代(夺天下),后者主要适用于守成时期(安天下)。

  
  进取时代,天下大乱,群雄逐鹿,鹿死谁手,尚不可知?问鼎中原,虽出师必有名,然而唯有流血漂橹方可江山易主。适应这种形势,此时荐举的要件有三:一、不畏死;二、愿唯马首是瞻;三、有斩将搴旗、攻城略地之能或纵横捭阖、权略诡辩之才。德行不适宜作为荐举的标准。形势紧急,容不得对荐举者从容考核。危难时刻,愿抛家舍业、效命军中者原本不多,若果以德行的尺子来衡量,则会令有奇才而品行有瑕者望而止步,投奔敌营,危害甚巨。故而,进取时代荐举标准宜宽且重才具。开基创业的君主因为把这个标准拿捏的最为成功,所以他们因之独登九五。曹操在建安十五年颁布的《求贤令》包含了唯才是举的思想。

  
  “自古受命及中兴之君,何尝不得贤人君子与之共治天下者乎!及其得贤也,曾不出闾巷,岂幸相遇哉?上之人不求之耳。今天下尚未定,特示贤之急时也。孟公绰为赵、魏老则优,不可以为滕、薛大夫。’若必廉士而后可用,则齐桓公其何以霸世!今天下得无有被褐怀玉而钓于渭滨者乎?又得无盗嫂受金而未遇无知者乎?二三子其佐我明扬仄陋,唯才是举,吾得而用之。” [7]

  
  守成时期,天下太平,兵燹既无,百姓乐业。秩序和繁荣是国家治理之目的。欲达此目的,理想的治世之臣宜兼具两造:一、德行堪为世范;二、才具可协理天下。异于进取时代的“唯才是举”,这个时期,择人荐举,不只唯才,还得重德,德才兼备成为适合守成时期的荐举标准。北宋政治家司马光把“才”界定为“聪察强毅”;把“德”界定为“正直中和”。 在“才”与“德”之间,“德”为上为先。司马光在《资治通鉴》开篇即阐述了任官重德的思想。他说:“才者,德之资也;德者,才之帅也……凡取人之术,苟不得圣人、君子而与之,与其得小人,不若得愚人。何则?君子挟才以为善,小人挟才以为恶。挟才以为善者,善无不至矣;挟才以为恶者,恶亦无不至矣。愚者虽欲为不善,智不能周,力不能胜,譬之乳狗搏人,人得而制之。小人智足以遂其奸,勇足以决其暴,是虎而翼者也,其也害岂不多哉!”[8]

  
  中国历朝的荐举制度中都把德才兼备作为荐举的标准。据《资治通鉴》记载,公元361年前秦王苻坚命令州郡地方官吏分别荐举孝悌、廉直、文学、政事等科目的人才,并且对他们荐举上来的人加以考察,荐举得当者给以奖赏,荐举失当者给以责罚。因此人们都不敢妄加推荐,也没有请求拜托的现象,读书人全都自我勉励。即使是宗室外戚,没有才能的也都弃而不用。这时,朝廷内外的官吏,人人称职。农田得以修整,荒地得以开垦,仓库丰盈充实,盗贼息声敛行。《明会典?卷之十三访举》中,收录了明太祖朱元璋、明成祖朱棣、明仁宗朱高炽、明宣宗朱瞻基、明英宗朱祁镇、明代宗朱祁玉、明孝宗朱佑樘、明穆宗朱载垕等八朝荐举人才的诏令,反复强调要荐举“怀才抱德之士”,足见,有明一代,德才兼备是贤才荐举的标准。

  
  国初令有司保举人材、即古乡举里选遗意。累朝诏令、亦间及之。今虽未尽施行、亦存其概洪武元年诏、怀才抱德之士、所在官司用心询访、具实申达、以凭礼聘。蒙古色目人、果有才能、一体擢用○十七年、令知州知县等官、会同境内耆宿长者、访求德行声名、着于州里之人、先从邻里保举、有司再验言貌书判、方许进呈。若不行公同精选者、坐以重罪○二十六年定、凡各府州县、每岁于所辖隅厢乡都内、拔选容止端谨无过人材一名、申送布政司考核、转行按察司覆考、堪充岁贡、开坐考过词语、差人送部。应有贤良方正、及山林岩穴隐逸之士、并通晓经书儒士秀才孝廉者、俱各访求到官、审无过犯违碍、不拘名数、差人伴送到部。或内外官员人等、荐举人材秀才、即便行移原籍官司、起取赴部。如儒士秀才、出题考试、果否通经、贤良隐逸等项人材、量其才能、定其高下、仍取本户丁粮数目、作何营生、及户内有无杂役事故、供结明白、然后发送选部选用。如将鄙陋不堪之人、一概朦胧滥举、原举官吏、依贡举非其人律问罪○三十五年诏、有司询防隐逸以礼敦请赴京、量才擢用。其有志尚闲逸、不愿出仕者、具名来奏○永乐十三年敕、军民之中、有怀才抱德、堪为任用者、许诸人荐举、官司以礼遣送赴京○洪熙元年诏、民间有行已廉正、才堪抚字者。经明行修、可充教职者。许见任官、具实保举○宣德七年诏、所在有司官、访文学才行出众之士、自二十五岁以上者。又令中外文武官、访军民中智谋才勇精于武略者、各保举赴京选用○八年诏、各布政司、按察司、府州县官、连名举保贤良方正一人、起送吏部○正统十四年诏、各处举到儒士、照永乐年间事例、送翰林院严加考试选用。不中者、发原籍为民○景泰元年诏、司府州县正官、及风宪官、举保怀才抱德、及通今博古、文章超卓、名行相称之人、赴京考用。不许滥举○天顺元年诏、处士中、有学贯天人、材堪经济、隐居高蹈、不求闻达者。所司具实奏闻○五年、令天下有才兼文武、或学行异等、或谋勇出众者。许所在官司具奏、以凭征用○弘治十一年、令府州县正官、保举山林隐逸之士、怀才抱德、经明行修、众所推服者。从巡按、及布按二司官核实、奏送吏部、量才擢用。如所举不当、保勘官员、一体参究○隆庆三年题准举人中。如有孝友睦姻、名实相孚、不分已未坐监、许抚按官会荐。遇有两京博士等缺、酌量推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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