贤才举荐权
郭林虎
【全文】
近些年来,我国查处的“一把手”腐败高官真是不少,其中影响较大的省部级以上高官主要有:原中央政治局委员、北京市委书记陈希同;原全国人大副委员长、前广西壮族自治区主席成克杰;原国土资源部部长田凤山;原贵州省省委书记、省人大主任刘方仁;原河北省省委书记、省人大主任程维高;原云南省省长李嘉廷;原江西省副省长胡长清;安徽省原副省长王怀忠;原中国建设银行行长王雪冰;原光大集团董事长朱晓华;原浙江省委常委、宁波市委书记许运鸿;原沈阳市市长慕绥新;原辽宁省高级人民法院院长田凤歧等。至于省部级以下的厅级、处级乃至科级“一把手”腐败人物,更如雨前之蚁群。这些腐败的“一把手官员”,他们的仕途有着相同辙迹:带病提拔,平步青云。成克杰,在广西任上就受贿4000万元,早已“病入膏肓”,却被带“病”提拔为全国人大副委员长;胡长清在江西当副省长时,生活糜烂,贪得无厌,“病”得已无药可医,如果不是案发偶然,差一点还被提拔到北京。有人说得好:经常出现的问题要从规律上找原因,反复出现的问题要从体制上找原因。《北京现代商报》的一篇文章对此作了较为深入的思考。
经最高人民法院核准,安徽省原副省长王怀忠12日在济南被执行死刑。这是继胡长清、成克杰之后,我国改革开放以来第三个被处以极刑的省部级以上腐败高官。令人注意的是,王怀忠升迁的速度相当惊人。1993年他当上阜阳地委副书记、行署专员后,两年之内就升任地委书记(次年撤地改市后成为市委书记),三年之后成为安徽省副省长,平均两年多升一次官。两三年升一级,如此快速的背后必然有值得探究的故事。现在有一些干部为实现“升官梦”,不惜背后作足手脚,大搞幕后交易打通上层关系,虽然弄的民怨沸腾却依然凭借某种“政绩”实现了目的,这样心术不正的人是万万不可被提拔到领导岗位上的。不知道王怀忠被提拔的时候是不是也有一些“幕后交易”,不过当年他却正是在群众一片反对声中通过了省委组织部的考评,随后官阶就又上了一层。谁提拔了王怀忠,这个问题令人深思。谁有权提拔王怀忠,按照什么标准提拔,是按照上级领导的个人“拍板”意见,还是按照广大干部群众的集体意见,干部评价机制上显然存在弊端。王怀忠能在群众反对声中升官,显示了目前上级对下级的升迁往往起到决定作用,而这种决定作用无疑是对公正合法的官员升迁体系的挑衅,由此也带来了大量的专门针对上级领导的“寻租”现象,形象工程、政绩工程自然层出不穷,贪污腐败也就不会完全避免。王怀忠是怎么被提拔上去的,走的什么程序,这个程序中的所有环节都能保证最后的结果真实有效吗?显然,目前的程序环节落实上仍存弊病,那就是虽然也在搞民意测评,但是群众的意见则是被忽视的,王怀忠好不好,要不要升官,并不是群众说了算,程序落实中已然缺失了重要的决定性环节。王怀忠最后被查出是个大贪官,那原先“一锤定音”提拔他的上级人物是否应该承担“用人失察”的责任,并且在行政上或法律上接受相应的惩罚?好象还没有媒体报道有关责任人的处罚情况,或许根本没有处罚,或许处罚了不对外公布,而这两个或许,一个是惩罚措施缺失的表现,一个是政府透明度不高的表现,不管怎样,我们的干部用人机制都不应该如此。
一、贤才治国是良好政治的根本
无论何时,国家治理的过程离不开“人”和“法”这两个因素。中国儒家思想家强调“治人”远甚于“治法”,主张德才兼备的贤人来治国是良好政治的根本。孔子云:“为政以德,譬如北辰居其所而众星拱之”(《论语.为政》)。孟子云:“惟仁者宜在高位,不仁而在高位,是播其恶与众也。”(《孟子?离娄上》)。荀子亦云:“有乱君,无乱国;有治人,无治法。羿之法非亡也,而羿不世中;禹之法犹存,而夏不世王。故法不能独立,类不能自行。得其人则存,失其人则亡┅┅”(《荀子?君道篇》)。
强调贤才为先的政治主张是正确合理的。建设一个大型基础设施,“人”(设计者和建筑工人)和“物”的因素缺一不可,此处的“物”包括软件(建筑设计图、施工操作规章)和硬件(各种建筑设备和原料),其中没有人怀疑“人”的因素是建设工程质量优劣之根本,因为所有的“物”都是“人”智力和体力劳动的产物。同理,国家治理中的“人”与“法”,“人”是法制过程的操盘手,而“法”只是操盘者手中的一种重要工具而已。由于法律不是万能的,除了法律这种手段外,还有诸如道德、风俗、宗教等社会控制(Social Control)等手段。顺便提及,中国历史上的儒法之争,其焦点不在要不要依照法律来治理国家,两派的分野之处集中在究竟采用哪种法律来治国,儒家崇尚依礼(自然法、民法)治国,法家主张优先依法(
刑法、现实法)治国。我们可以从下面三个方面加以深入理解其合理性:
第一,为政者的道德才能决定着政治法律制度的设计。社会秩序是任何一个社会生存和发展的基本条件,为政的目的是形成一种符合公众愿望的良好秩序,社会秩序形成的基础是有一套符合社会需要的相对完善的政治法律制度。任何政治法律制度都是由特定的人群创制的,法律创制者的素质决定了法律制度的好坏。贤士创制的是良法,如汉高祖与秦民约法三章;暴虐者制定的是恶法,如周厉王弭谤之法令;平庸者不能从社会生活中发现真正的法律,糜费资源而制定的只是一些纸上之法。
第二,为政者的道德才能左右着政治法律制度的正确贯彻与实施。关于这一点前人之述备矣。荀子云:“……法者,治之端也,君子者,治之原也。故有君子,则法虽省,足以遍矣;无君子,则法虽具,失先后之施,不能应事之变,足以乱矣。”(《 荀子.君道篇》)我们征诸史实,便会发现荀子的论述毫厘不爽。春秋时期,尽管周文王、周武王制定的典章制度清清楚楚地记录在简策之上,但是各国诸侯不愿意推行文武之政,所以孔子发出了人亡政息的慨叹。现代西方,战前德国虽有著名的《魏玛
宪法》,但是民选的德国总理希特勒却践踏了它,建立了独裁专制的纳粹政权,悍然发动了第二次世界大战,使人类陷入一场空前的浩劫中。法西斯意大利亦如此。可见,完善的政治法律制度需要服膺它的人真诚地推行,否则,再好的制度也仅是一篇篇具文。再则,世界上不存在完美无缺的政治法律制度,存在制度漏洞是一个客观的事实,所谓“法网恢恢,疏而不漏”在某种程度上讲只是一种理想。在制度存在漏洞的背景下,为政者可以因为漏洞而不知所措;可以钻漏洞而损公肥私;也可以依据正义这一原则进行创造性的国家管理,何去何从实赖为政者的道德才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