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统一公法学”以其整体性、反思性和建构性的综合优势,在村民自治领域的权利救济问题上生产出一系列新颖的公法知识,其要点在于:立足国内法情景的权力的五分法确认了社会公权力的独立地位,明确了村民自治权的社会公权力性质;国家公权力对村民自治权的指导关系在本质上是一种权力间的公法关系,应受公法调整;村民自治权内部的村委会与村民个体之间的关系是一种自治权力关系,本质上也属于公法关系;村民自治领域内外两方面的权利救济都不能被简单化地归入“行政诉讼”的程序之内,而应根据社会公权力普遍兴起的时代背景,回到整体性的“公法规范”情景中建构一种中观层次的、包容性的“公法诉讼”的概念与制度体系;统一公法诉讼的实践与制度需求呼唤在中国现行司法体制下将“行政庭”改为“公法庭”,在理性排除刑事诉讼和
宪法诉讼的条件下,开放性地容纳行政诉讼、社会自治诉讼及其他日益释放和成形的公法诉讼;基于村民自治领域权利救济的统一公法学的知识生产具有公法学上的普适性和可扩展性,这表明“统一公法学”的整体化知识生产需要在“理念—理论—制度—实践”诸环节之间不断进行观察、检验、建构、调整等具有往复性质的知识活动。
“统一公法学”开启了公法的方法论、认识论和知识生产论的新颖模式,使得公法学的知识生产进入一个“整体化”的时代。这不仅有利于克服“移植型”法学学术所导致的部门法学间的知识阻隔,还有利于在一个更高的层次综合看待中国本土的政治法律实践,通过统一公法学者的往复性知识活动将其表达为中国的公法文明。立意高远而又能俯身实践,这种整体化的知识生产机制切中了社会科学知识生产的社会性,因而具有可持续的、更加真实有效的发展前景。
【作者简介】
田飞龙,北京大学法学院博士研究生,北京大学公众参与研究与支持中心研究员。
【注释】 关于村民自治的历史,参见罗平汉:《村民自治史》,福建人民出版社2006年版。
对该影响的分析、诊断与政策建议,参见田飞龙:“参与式民主和中国村民自治”,载姜明安主编:《行政法论丛》(第11卷),法律出版社2008年版。
村民自治之前的民族区域自治和之后的特别行政区自治都是一种特别自治制度,不具有普遍性,而与村民自治类似的居民自治要晚于前者。
案例来源: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行政审判庭 编:《北京行政诉讼案例研究》(第三卷),中国检察出版社2005年版,第387—388页。
案件来源:“村规能剥夺村民的权利吗?”,载《中国青年报》1999年8月4日。
从解释论角度否认中国
宪法“司法化”的一种比较深入和集中的论证,参见翟小波:《论我国宪法的实施制度》,中国法制出版社2009年版。
行政契约不过是公法活动中对私法手段的一种借用,并不改变整体公法过程的权力性质,即使是行政契约内部也体现了行政主体一方的优越性,这正是根源于该过程的权力性质。
“统一公法学”作为一种新型学术现象,其产生的标志为袁曙宏:“论建立统一的公法学”,载《中国法学》2003年第5期。
参见袁曙宏等:《现代公法制度的统一性》,北京大学出版社2009年版。
参见沈岿:《司法解释的“民主化”和最高法院的政治功能》,载《中国社会科学》2008年第1期。
现代化建设也可能具有
宪法上的根本法价值,参见陈端洪:“论
宪法作为国家的根本法和高级法
”,载《中外法学》2008年第4期。
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行政审判庭 编:《北京行政诉讼案例研究》(第三卷),中国检察出版社2005年版,第390页。
参见“熊伟关于村委会成员自治权利司法救济的公民建议书”,载飞宇
http://www.feiyu.com.cn/html/26/wangbanews68426.html>,2009年6月11日访问。
关于“外嫁女”案件中财产权方面的深入分析,参见陈端洪:“排他性与他者化:中国农村‘外嫁女’案件的财产权分析”,载陈端洪:《宪治与主权》,法律出版社2007年版。
参见章永乐、杨旭:“村民自治与个体权利救济——论村民委员会在行政诉讼中的被告地位”,载罗豪才主编:《行政法论丛》(第5卷),法律出版社2002年版。
经济法上尽管存在很多倾向性的权利义务配置,但法律主体仍然存在形式上的平等关系,作为逻辑前提的不平等关系之具有“事实性”地位,而不具有法律地位,这与“村委会—村民”关系显然不同。
参见袁曙宏:“论建立统一的公法学”,载《中国法学》2003年第5期;以及袁曙宏、宋攻德:《统一公法学原论——公法学总论的一种模式》(上卷),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05年版。
关于整体主义方法论,参见杜克海姆(Emile Durkheim):《社会学方法的规则》,胡伟译,华夏出版社1999年版。
知识的创新必须在方法上有所突破,在此意义上,“统一公法学”的理论旨趣就如同要建立一种公法学的“天下体系”,对比参照赵汀阳:《天下体系:世界制度哲学导论》,江苏教育出版社2005年版以及《换世界研究:作为第一哲学的政治哲学》,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09年版。
参见让·博丹:《主权论》,李卫海、钱俊文译,北京大学出版社2008年版。
参见卢梭:《社会契约论》,何兆武译,商务印书馆1980年修订2版。
参见西耶斯:《论特权,第三等级是什么》,冯棠译,商务印书馆1990年版。
参见姜明安:“公法学研究的基本问题探析”,载袁曙宏等:“公法学的分散与统一”,北京大学出版社2007年版,第195—197页。
参见袁曙宏等:《现代公法制度的统一性》,北京大学出版社2009年版,第37—43页。
从统一公法学角度对现代公法救济机制的系统化整合,可参见韩春晖:《现代公法救济机制的整合:以统一公法学为研究进路》,北京大学出版社2009年版。
这与现代医院的科室划分有几分相似。
关于美国宪法中“内部政治制衡”理论的判例背景、理论基础及其实践运用,参见张千帆:《西方宪政体系(上册·美国宪法)》,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4年第2版,第192—193页。
参见张世泰:“通过社会共同体规范的治理”,北京大学法学院2009届博士学位论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