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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个人不应成为自己案件的法官

  
  附录:柯克在博纳姆医生案中裁决理由的大纲[17]

  
  ……

  
  【117a】Ⅰ检查员不具备监禁博纳姆的权力,因为授予发放牌照之权力的条款,不同于授予禁止防范失职行为之权力的条款,因为……

  
  【117b】下述5个理由:

  
  1、存在着两个绝对的、完整的、各不相同的条款,它们彼此是并列的;第一个条款具体规定了四种确定的犯罪行为和惩罚措施,但对于失职行为之惩罚则未予明确规定;

  
  2、涉及对身体构成伤害的犯罪行为理应以令其身体遭受痛苦的方式受到惩罚,即监禁,而其它犯罪行为则否;

  
  3、无照行医只能在一个月后予以惩罚,而失职行为则可在任何时候予以惩罚;

  
  【118a】4、行会不能同时充当法官、执行者和当事人,这样不可能不践踏公认的正当和理性,而当这样一种践踏可能造成时,普通法应可“审查及裁决”国会的一项法案“无效”(这里讨论了4个先例及【118b】一个假象的案例);

  
  5、如果不区分两个条款,必然会导致两个荒唐结论:要么一个人将因为同一罪名而被多次惩罚,要么,一个月的无照行医只能在30天后被惩罚,而一天的无照行医却可能一经发现就遭到惩罚。

  
  法律中的两条依据或基本原则证明了上述5个理由:

  
  ……

  
  【119a】

  
  反对的理由及回应:

  
  a,第二个条款包括了一种广泛的授权;但

  
  ⅰ、该句作为一个整体将授权局限于失职行为;

  
  ⅱ、赋予广泛的惩罚权力而只具体规定罚款,这是荒唐的;

  
  ⅲ、授权伦敦市长和法人团体的一个例子显示了,授予发现一种不当行为的权力与授予惩罚它的权力是两回事。

  
  【119b】每个法院均可惩罚蔑视它的行为,但

  
  ⅰ、主席和检查员并不构成一个法院,仅只是一个权力当局;

  
  ⅱ、即使它是一个法院,监禁也不可能仅由主席和检查员即可作出,而在本案中,仅检查员就将博纳姆收监;

  
  ⅲ、博纳姆并未犯下蔑视罪,而只是在主张法律上的一种权利。

  
  Ⅱ、即使主席和检查员拥有他们主张之权力,他们也没有正确行使之:

  
  1、只有检查员拥有罚款5镑之权,而在本案中,主席与检查员一起作出了该决定;

  
  2、只有检查员可以对未能到场考试者罚款10镑,但主席又参与其事;

  
  3、按规定罚款无一例外应属于国王,但他们显然将10镑罚款中的一半留给了自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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