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检查员不能同时充当法官、执行者和当事人;法官量刑或判决;执行者发布命令;而当事人则收受罚金。Quia aliquis non debet esse Judex in propria causa, imo iniquum est aliquem suae rei esse judicem 〔一个人不应在自己的案件中充当法官,更确切地说,一个人在自己的事务中充当法官是荒谬的〕;一个人不能同时充当任何当事人的法官和检察官……从我们的历史文献可以看出:在很多情况下,普通法得审查(controul)议会的法案,有时可以裁决其为完全无效:因为,当议会的一项法案违背普遍的权利和理性,或者令人反感,或者不可能实施的时候,普通法得审查它,并宣布该法案无效。[12]
许多人误以为柯克在这里宣布了议会法案无效,因此博纳姆医生胜诉。[13]这是对本案最大的误解。首先,博纳姆医生胜诉并不是因为医学会依据的法案无效了,而是医学会滥用了该法案对它的授权,它无权对无照行医者实施监禁。其次,必须看到柯克的上述话语是在继续解释制定法的情况下说的。他是在用普通法理性审查制定法,但并非意在宣布某制定法无效,而是在尽法官解释法律的天职,尽管这种解释离开了文本而使用了普通法理性。在这里,在他论述第四条理由的时候,他关注的仍只是法律在此应被“解读”为什么。他说了上述那么一大段话,只是想证明:如果法案所规定的两个并列的条款可以混淆,那么一个人就可以成为自己的法官,而这就违背了“普通的正当性与理性”,是“荒谬的”,所以该法案的本意不可能是这样的。第三,英国至今既没有成文
宪法,也没有类似美国的“司法审查”制度。在柯克的时代,再大的法官也不具备否定某个制定法的动机,更不拥有现实的权力。如果某个制定法在普通法审理中暴露出“有悖理性”或者“令人反感”,或者“不可能实施”,也不能由法官来宣布该制定法无效。就本案来看,医学会实际充当了法官、执行者和罚款的接收者,不能裁决自己案件的原则已经被违反了,因而败诉没有异议。但对于涉案的制定法本身,柯克没有作出、也不可能作出任何判决。该制定法第一个条款即关于执照的条款包含了由国王和医学会平分罚款的规定,但没有提到由谁来审理争议;第二个条款授予医学会广泛的惩罚权力,几乎相当于一个法院,但却并没有提到分享罚款的事。所以尽管柯克竭力强调两个条款是绝对的、完整的、独立的、并列的——否则法案本身就允许当事人充当自己案件的法官了,也难以掩饰法案本身的“瑕疵”,至少是“不便实施”。但即便如此,柯克也只能将法案本身的处理问题留给国王或国会,他只是行使了法官的解释法律的职能。
但本案更具魅力的是,柯克在解释制定法时援引了高级法也就是根本性法律的观念。这是本文要讨论的第二个焦点问题。
如前所述,柯克在那个著名的第四个理由中似乎赋予了普通法解读制定法的两个权力:审查它们、并宣布它们无效。这引起了后人的广泛争议,甚至一度被普遍认为是第一次明确阐述了司法审查的理论。我们在前面已经论证,柯克在本案无意宣布哪个法案无效,他只是在尽法官解释法律的职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