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因为理性乃是法律的生命,因而,普通法无非就是理性而已,它可以被理解为通过长期的研究、深思和经验而实现的理性之技艺性的完美成就(artificiall perfection of reason),而不是普通人的天生的理性,因为没有人一生下来就技艺娴熟。这种法律理性乃是最高的理性。因而,即使分散在如此众多头脑中的全部理性被集中于一人头脑中,也不可能造出像英国法这样的一套法律。因为,通过很多代人的实践,英国法才由无数伟大的博学的人予以完善和细化,借助于漫长的历史,才成长得对于治理本王国而言是如此完美,就像古老的规则可以公正地证明的:没有人(仅靠他自己)会比普通法更有智慧,因为法律乃是理性之圆满状态。”[⑨]
如果稍加注意的话,我们就不会忽略这段话中的一些关键词,诸如“长期的研究”、“通过很多代人的实践”、“借助于漫长的历史”等等。这就意味着普通法的理性不是一种简单的、依据概念的推理逻辑,而是经由实践中的不断试错、日积月累艰难获致的结果。它属于哈耶克所主张的“进化论理性主义”。准确地说,“进化论理性主义”作为哲学上的一个伟大成就,来源于英国普通法传统。[⑩]
我们现在可以回到本案的讨论。柯克根据下述两点判决博纳姆医生胜诉:一、医学会检查员不具备监禁博纳姆的权力;二、即使医学会的主席和检查员拥有他们主张的权力,他们也没有正确地行使之。这两点任何一点成立都足以判决博纳姆胜诉,但柯克仍然分别列举了理由逐一加以证明。为证明第一点他列举了五个理由;为证明第二点他列举了六个理由。完整的裁决理由大纲附在本文之后,这里只重点讨论本案的焦点问题。
首先是对制定法进行解释的原则和方法。本案涉及的制定法如前文所述,即国会法案通过的亨利八世的特许状。柯克一开始就强调指出:该法案“存在着两个绝对的、完整的、各不相同的条款,它们彼此是并列的”,[11]因而两个条款分别的授权不能互相替代。第一个条款授权医学会对于无照行医的可处以罚款,并有明确具体的规定;第二个条款授权医学会对失职行为可处以罚款和监禁,但具体惩罚措施留给了“自由裁量”。博纳姆医生的行为至多属于无照行医,但医学会却滥用了其对于失职行为进行处罚的权力。到此,我们可看到柯克对制定法文本作严格解释的原则。但接下来的论证就不是从法案本身的文本出发的,而是动用了普通法理性的审查继续对该制定法进行解释。例如在接下来的第二点理由论及,由于失职行为即不适当的医疗行为有可能造成病人身体的伤害,因而失职行为者应受到令其身体遭受痛苦的惩罚,亦即监禁的惩罚,所以是合乎情理的。但如果用这种惩罚对付无照行医者就不合理了,因为无照行医本身并不会对人身体造成伤害。
动用普通法理性审查最耀眼的地方,也是本案对后世影响最大的地方出现在柯克为他的第一个裁决依据给出的第四个理由上,他写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