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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个人不应成为自己案件的法官

  
  皇家医学会在本案中的行为依据的是亨利八世的特许状,该特许状授权他们管理伦敦及其周边地区的医务活动的权力,并获得国会法案之认可。法案首先规定,没有得到医学会的许可任何人不准在伦敦市内进行医疗行为;对于没有得到许可而进行医疗行为者,一个月罚款100先令。接下来的条款规定,医学会对该地区所有医生有监督、调查、纠正、统一管理的权限,并且有以罚款、送进监狱等合理而适当的方法对不适当的医疗行为进行制裁的权限。

  
  本案被提交至王室高等民事法院,柯克当时担任该院的首席大法官。他亲自起草了经过精心推敲的判决意见,其中的许多段落被后来的几个世纪反复引用和争议。

  
  柯克是最推崇普通法司法理性的人,我们从本案的判决理由中可以领会到他思维以及判断之清晰和细密,也能体悟到一种特殊理性之美。为了更好地理解本案判决,有必要先介绍一下柯克其人及主要思想。

  
  爱德华·柯克生于1552年,卒于1634年。他出身于一个律师家庭,毕业于剑桥大学并接受过正规的律师训练。1578年,他26岁时成为律师,并很快就成为一名著名律师。11年后他成为国会议员,1593年,在第二次当选国会议员期间,他成为下院议长。1592年,他担任皇家副检察长,两年后被伊丽莎白一世任命为总检察长。1603年伊丽莎白女王去世,死后无嗣,由她的远亲苏格兰国王詹姆斯六世继承英格兰王位,称詹姆斯一世。1606年,詹姆斯一世任命他为高等民事法院首席大法官,六年后升任为王座法院的首席大法官。尽管英王一再委以他检察总长、首席大法官和枢密院成员的重任,但丝毫改变不了他用普通法约束王权的政治理想。[③]他那引人注目的、爱挑衅攻击的性格,他那坚定不移的意志,使其无论身居何种官职,皆使人强烈地感受到他的存在。正如他的传记作者凯瑟琳·德林克所说:“柯克无论如何是一位斗士,一位天生的鼓动者,他喜欢那种脚踏着法庭地板的感觉。”[④]

  
  印证他上述政治理想和活跃性格的是一个流传颇广而又饶有趣味的故事。1608年的11月10日,一个星期日的上午,柯克爵士和英国的全部法官及理财法院的男爵们在汉普顿法院当面反对詹姆士一世的观点(这个观点是班克罗夫特大主教灌输给他的),即由于法官只不过是国王的代表,因而国王有资格亲自定案。柯克对此记录道,“法官们告诉国王,自从威廉征服英国之后,无论在什么样的诉讼中,再没有出现过国王亲自坐堂问案的情形,这涉及到王国的执法问题。这些诉讼只能由法院单独作出裁决……”。对此,国王的回答是,“他认为法律是基于理性的,他本人和其他人,与法官一样,也都具有理性。”但是柯克指出国王的这种观点是荒谬的,“的确,上帝赋予陛下丰富的知识和非凡的天资;但是陛下对英格兰王国的法律并不精通。涉及陛下臣民的生命、继承、动产或不动产的诉讼并不是依自然理性来决断的,而是依人为理性和法律的判断来决断的;法律乃一门艺术,一个人只有经过长期的学习和实践,才能获得对它的认知。法律是解决臣民诉讼的金质魔杖和尺度,它保障陛下永享安康太平。” 国王听了勃然大怒,并说“如此说来,他应当受法律的约束了,这种说法构成了叛国罪。”对此,柯克用布雷克顿的话来回答:“国王在万人之上,但是却在上帝和法律之下。”[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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