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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哈贝马斯的哲学看现代性与现代法治

  

  在理想交谈情景的条件获得满足的情况下,人们进行的沟通讨论便是理性的,是人类沟通理性的体现。从沟通理性出发,哈贝马斯又发展出沟通权力﹙communicative power﹚的概念。[15]当一群人在一起发挥他们的沟通理性、进行理性讨论时,在他们之中便产生一种沟通权力。在人类社会和历史里,沟通权力是一种理性的力量,它是一种权力,但和基于暴力、武装或强权的权力不同,沟通权力是一种比较理性的、人道的、文明的权力形态。在下面,当我们谈到哈贝马斯的法律观时,我们会看到沟通权力怎样表现为社会的公共舆论、公共意志和法律。


  

  在结束本节之前,我们还需介绍哈贝马斯的真理观和它与沟通行为理论的密切关系。哈贝马斯追随康德和韦伯等思想家的观点,认为现代化的其中一个特征,是西方中世纪的以宗教为基础的知识文化世界在现代分化﹙分殊化﹚为三个各自自主的领域,一是科学﹙关于客观世界的真理﹚,二是道德、政治和法律﹙关于适用于人类和社会的规范﹚,三是艺术﹙即“美”的范畴﹚。[16]在科学的领域,真理的标准是比较明确的,科学真理可通过实验和其它实证研究来检验。但是,在道德、政治和法律的领域,真理的概念又是否有意义呢?


  

  根据十八世纪启蒙运动的思维,人类凭其理性是可以发现道德、政治和法律范畴的真理的,但后来兴起的价值相对主义和后现代主义则认为,在这些范畴内根本无真理可言,道德、政治和法律秩序都不外是历史和社会中的权力斗争的偶然性、暂时性、妥协性的结果。[17]哈贝马斯则反对后现代主义的相对主义,并以捍卫现代性和尚未完成的现代事业为己任。[18]


  

  为了对治相对主义和重建启蒙时代对人类理性和社会进步的信心,哈贝马斯在沟通行为理论的基础上,提出了关于真理的“共识论”。[19]根据这个理论,即使在自然科学领域范围外的道德、政治、法律等领域,关于真理的探讨和追求仍是有意义、有价值的。那么,什么是真理?哈氏的真理的“共识论”认为,人们通过理性讨论而达成的共识便是真理,当然这“真理”并不是绝对或永恒的,而是相对于当时的历史和社会语境的。但是,这种真理仍不失为人们建立其政治和法律制度的基础。由此可见,哈贝马斯把真理的标准重新建立在人类理性的基础之上,只不过与启蒙时代的思想家不同,哈氏的理性不是主体性的,而是相互主体性的,真理不是存在于孤独的个人心中,而是存在于人与人之间的互动、交往和对话之中。三、现代社会的分析


  

  什么是现代社会?现代社会和传统社会的主要分别在那里?这一向是社会学的核心课题之一。在这方面,哈贝马斯在社会学的系统理论﹙包括曾经与哈氏进行论战的德国社会学大师卢曼﹙Niklas Luhmann﹚的社会系统论﹚和他的沟通行为理论的基础上,对现代社会的性质进行了分析和批判。[1]


  

  哈贝马斯的现代社会观里的基本概念包括“社会系统”、社会系统的“操控媒介”、“生活世界”、“公共领域”和“私人领域”,我们在这里逐一予以阐述。首先是社会系统。复杂的、有其自主性和独特的运作逻辑的社会系统的出现,是社会演化的结果。现代社会的其中一个主要特征,便是它的系统十分发达,人类生活的很大部分被系统掌握于其中。哈贝马斯认为,现代社会中主要的系统有两个,一是经济系统,即市场经济或商品经济,二是政治系统,即国家、官僚和行政的体系。


  

  哈氏指出,这两个系统有其各自的操纵媒介,经济系统的操控媒介是金钱,政治系统的操控媒介是权力。系统的存在和运作有其正面的社会功能,如维持社会的秩序和促进经济效益,但系统的根本问题是,其运作是以某种非人化、甚至是非人道主义的逻辑为依归的,不以一般人的意愿为转移。这是因为在系统中协调和整合人们的行为的,并非沟通行为,而是金钱、权力等系统操控媒介。在系统的运作中,理性是有其作用的,但这种理性主要是工具理性,而非沟通理性。


  

  那么,沟通理性在现代社会的哪里?这便带我们到了“生活世界”的概念。生活世界原来是现象学的概念,哈贝马斯则把它和他自己的沟通行为理论和现代社会观结合起来。生活世界是人们日常生活的世界,也是他们的亲身感受和经验的泉源。生活世界的运作媒介不是金钱或权力,而是人与人之间沟通时所使用的语言符号。哈贝马斯强调,生活世界是人类沟通行为的背景和基础,而沟通行为则可被理解为对生活世界的表述。在生活世界里,人们在互为主体的基础上进行交往、互动、对话和沟通,他们寻求彼此的互相承认和理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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