通过分析两种不同历史时期的“严刑峻罚”现象可以得出,在战国诸侯混战时代,法家的纯粹“严刑峻罚”确实是历史事实,但自西汉武帝以来儒家思想占据统治地位以来,统治秩序中被迫采取的刑治主义已经完全取代以前旧的刑罚思想,我国古代社会法制的刑治主义应该归咎于这种无奈的历史缘由。当然,这种刑治主义是以法家“严刑峻罚”的面目示人,但这仅仅是儒家思想统治社会的虚假面具和历史脸谱而已。
结语
笔者遵循“大胆假设、小心求证”的学术理念小心论证了儒法两家思想对于我国古代社会法制刑治主义的影响,并得出一个基本结论。行文至此,笔者也不知说理求证的过程是否有缺陷和瑕疵,但是对于两个历史时期儒法两家“严刑峻罚”的历史背景和价值选择笔者是有着清晰的认识的,基于这点理由,笔者喊出“揭露儒家思想的实质,欢法家思想一个清白”的口号,贻笑大方事小,但愿不要误导学术研究。
【作者简介】
庄绪龙,于2008年考入华东政法大学研究生院,师从薛进展教授,主要研究方向为刑法学、刑事政策学。
【注释】
关于中国古代文化与西方古代文明的区别原因,笔者在大学中有幸听到我国著名古代历史学家李云博士的讲课,上述关于“环境先天决定论”的观点就是李云博士的观点,其认为:内陆环境最明显的特征就是闭塞,闭塞最大的危险就是集权,集权的最终结果就是刑治主义的孳生,而海洋环境则完全相反。笔者深感认同,于是凭借记忆将先生的观点呈现于纸上,以辅佐论证文中的观点。
《商君书·勒令》。
《史记·太史公自序》。
杨兴培等《中国古代严刑竣罚的历史分析与评价》,《中国刑事法杂志》,2007年第5期。
事实上,我国古代社会中历超力代都存在着统治预备统治的斗争,统治阶级为压迫反抗,维护儒家提倡的礼法治世思想,就必然借助于严刑峻法来实现。
参加李卓娅:法家的法治学说以及现代借鉴意义》,载《现代法学》,2003年第1期;杨兴培等《中国古代严刑竣罚的历史分析与评价》,《中国刑事法杂志》,2007年第5期。
时间上应该是 没有什么差距,都是“百家争鸣”之时代背景的产物,但是在为统治者运用为治国理论上,法家思想明显具有先天的优势。
文中的观点学界虽有展露头角之作,但是却鲜有畅快淋漓直书快意之文,笔者将以“大无畏”的勇气来挑战根植于我们意识观念之中的理念。
当然,为人臣者也可以不死,途径只有一条:反抗。反抗的方式基本上是起义或者暴动,结局往往是改朝换代。
此为政权或者利益拥有者对于破坏现有秩序(可以说是腐朽落后的秩序)之人的称号,乱社会统治之序,贼当权者既有利益,双方之间的矛盾要么通过严刑峻法镇压,要么通过起义革命变革时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