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从宏观上讲,儒家思想强调的“三纲五常”是我国古代法制走向刑治主义的根本理念。
“君为臣纲、父为子纲、夫为妻纲”的礼法要求为维护封建社会的统治秩序作出了重大的贡献。但是不可否认的是,“三纲五常”客观上麻痹、奴化了民众的思想。自汉代以来,凡是违背“三纲五常”者,都会被认为是危及封建统治秩序和根本利益的重大犯罪行为,对这些重大犯罪无一例外的就会被列入到“十恶”罪名之中,然而“十恶不赦”的宗法理念必定要求刑罚具有严厉性和残酷性,因此犯罪人一般都会处以重刑甚至极刑。儒家的“三纲五常”十封建礼教的集大成者,“三纲五常”勾勒出了封建社会等级制度森严的社会特征。根据“三纲五常”的要求,社会中的每一个仁都必须在礼法规定的范围和幅度内后动,不得有半点僭越,否则就会受到严厉的处罚。其中,“三纲”之中“君为臣纲”是核心,皇帝总揽一切大权,出现“君叫臣死臣不得不死”的现象也就不足为奇了。[⑨]由此观之,儒家所倡导的“三纲五常”为封建社会绘制了一幅完美的奴化民众、维护统治秩序的根本制度,若有违反必然会危害到以皇权为核心的封建特权阶层利益,施以严刑峻法保障其合法存在就显得顺理成章。
2、从中观方面看,“上下有别、贵贱有分”的礼治伦理是我国古代法制走向刑治主义的具体体现。
儒家思想倡导严格的伦理秩序,强调不同社会等级之间的差距。儒家礼法认为,“贱事贵,不肖事贤,是天下之通义。”区别贵贱等级的不同地位,是天经地义的事情,只有确保上下有序,才能确保社会制度和秩序的顺利施行。如果说“三纲五常”的理念是总体性的纲领性质,在具体的操作过程中尚且存在困难的话,那么儒家这里提倡的“上下有别、贵贱有分”的礼治伦理则为儒家纲常原理具体化进程做了具体的描述。根据这种礼治伦理,在上下级关系上表现出下级绝对服从上级、家庭成员绝对服从家长。具体言之,在上下级关系上,皇帝作为最大的上级领导,其权威绝对是至高无上的,任何人必须服从皇命。皇帝以下的各级官员之间更是身谙其中的道理,“官大一级压死人”成为真实的写照。在家庭伦理中,家长的意志绝对是权威的,家庭内部的大小事务均有家长决定,成员几乎连建议权、异议权都没有。举例说明之,古代婚姻关系中,历来都是“父母之命、媒妁之言”,婚姻的主体根本没有发言权,大多新婚夫妇只有等到“洞房花烛夜”时才看到自己伴侣的真是面目,这在当代社会也许不可思议,但这是在中国古代的的确确是发生过的事情。在贵贱关系上,最为明显的是贵贱人群之间的人为封闭和隔阂。换句话说,在我国古代,人与人之间绝对是“贵以贵聚、贱以贱合”,社会等级不同的人们之间几乎就是隔缘体,在社会生活的方方面面都显得格格不入,格格不相容。还是以婚姻为例,自古以来人们“门当户对”的思想一直就是阻碍婚姻自由的绊脚石,看看《红楼梦》四大家族的婚姻关系网就会明白为什么是“龙生龙、凤找凤、老鼠的孩子会打洞”。依据儒家思想,这种自上而下、贵贱有分的社会秩序是最为稳定的统治制度,构成了封建社会存在的制度基础,因此若是违背了这种等级秩序就会危及到政权的稳定,因此,统治阶级将违反此类秩序的行为均以重刑来严厉规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