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司法领域
在司法方面,公民的司法参与权表现形式多样,主要包括诉讼参与人的司法参与权、纠纷解决者的司法参与权、司法监督者的司法参与权。〔2〕[20]
我国的三大诉讼法规定了当事人广泛的诉讼权利,包括起诉、应诉、提出管辖权异议、申请回避、提供证据、提起反诉、上诉、申请证据保全和财产保全、请求调解、自行和解、放弃或变更诉讼请求、申请执行等等。当事人可以通过行使诉讼权利,参与诉讼过程,对诉讼结果的产生施加影响,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
另一方面,2004年8月28日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一次会议通过《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完善人民陪审员制度的决定》,为保障公民依法参加审判活动,促进司法公正提供了制度支持。
2003年9月2日,最高人民法院通过“中国法院网”和《人民法院报》,公布《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征求意见稿),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此后很多司法解释的征求意见稿先后公布,公开征求意见,使公众可以参与司法解释的制定。〔3〕在总结经验的基础上,2007年3月23日,最高人民法院发布《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司法解释工作的规定》,其第10条明文规定“有关国家机关、社会团体或者其他组织以及公民提出制定司法解释的建议”是最高人民法院制定司法解释的立项来源。第17条规定:“起草司法解释,应当深入调查研究,认真总结审判实践经验,广泛征求意见。涉及人民群众切身利益或者重大疑难问题的司法解释,经分管院领导审批后报常务副院长或者院长决定,可以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4〕[21]
在司法监督方面,2003年最高人民检察院颁布了《关于人民检察院直接受理侦查案件实行人民监督员制度的规定(试行)》,人民监督员制度开始在检察机关中试行。
舆论监督方面,这几年发展尤为迅猛。2009年6月16日,湖北巴东县人民法院宣判,邓玉娇故意伤害罪名成立,但属于防卫过当,综合其有投案自首情节和限制刑事责任能力,对其免予刑事处罚。在邓玉娇案中,公众进行了热烈的讨论,多位律师提供了法律援助,案件的处理被认为是民意的反映。而在刘涌案、彭宇案、许霆案、杭州胡斌闹市飙车案、云南“躲猫猫”事件、周正龙假华南虎照片案、山西“黑砖窑”事件、成都孙伟铭案等在内的一系列热点案件中,公众都在以自己的力量推动着事件真相的调查,舆论监督对于案件的公正处理也起到了非常重要的作用。〔5〕[22][23]
2009年3月26日,最高人民法院公布《人民法院第三个五年改革纲要(2009-2013)》,人民法院司法改革的主要任务之一就是健全司法为民工作机制,建立健全民意沟通表达机制是其中的重要内容:“健全科学、畅通、有效、透明、简便的民意沟通表达长效机制,充分保障人民群众的知情权、参与权、表达权和监督权。完善人民法院与人大代表、政协委员、民主党派和无党派人士、广大人民群众、律师、专家学者等的沟通联络机制。进一步完善人民法院领导干部定期深入基层倾听民意的机制,及时了解人民群众的司法需求。研究建立人民法院网络民意表达和民意调查制度,方便广大人民群众通过网络渠道直接向人民法院提出意见或建议。建立健全案件反馈和回访制度,及时了解人民群众对审判和执行工作的意见或建议。完善对人民群众意见的分析处理和反馈制度。完善社会舆情汇集工作机制,妥善解决司法工作中涉及民生的热点问题。”这为公民在司法领域行使参与权描绘了新的前景。
四、当前公民参与权保障存在的主要问题
总的来说,在我国,保障公众的参与权越来越受到国家和社会的重视,在制度建设方面也取得了丰硕的成果,但也应该看到,参与权的保障还存在很多不足,需要从宪法、法律等多个层面加以完善。
(一)公民参与权的宪法保障不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