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搜网--中国法律信息搜索网
试论公民参与权的法律保障

  

  1966年12月16日通过的《公民权利和政治权利国际公约》〔1〕第25条也规定每个公民应有下列权利和机会:“(甲)直接或通过自由选择的代表参与公共事务;(乙)在真正的定期的选举中选举和被选举,这种选举应是普遍的和平等的并以无记名投票方式进行,以保证选举人的意志的自由表达;(丙)在一般的平等的条件下,参加本国公务。”[13](P978)因此从履行公约义务的角度来说,加强对参与权的法律保障也是必须的。


  

  (四)保障公民参与权是风险社会治理的客观需要,是走向善治的必要途径


  

  1986年,乌尔里奇·贝克出版了德文版《风险社会》一书,首次使用了“风险社会”这一概念,并提出了风险社会的理论。这一理论准确地描述了现代社会的发展轨迹,很快风靡全球。这一理论认为,在后工业社会中,不明的和无法预料的后果成为历史和社会的主宰力量,“财富-分配”社会的社会问题和冲突开始和“风险-分配”社会的相应因素结合起来,并且最终风险分配的逻辑将统治财富分配的逻辑,社会中充斥着各种以不确定性和无法计算性为特征的社会风险,如自然灾害、生产事故、公共卫生、社会安全等。[14](P17)有学者指出,当一个社会具有“风险导向”时,势必伴随着做出有风险性的决定的人们与承受风险影响的人们之间乖离的现象,同时也经常发生起因于对风险程度的不同评估的纠纷,例如振兴产业政策与防止公害政策之间的冲突,或者医患关系的紧张。尤其是在决策过程不透明、群众参与不充分的场合,进行风险选择的决定者与决定的被影响者之间很容易产生矛盾——决定者犯错而逍遥,被影响者无辜而遭殃,如此不公的结局当然要让被影响者对决定者抱有强烈的不安、不信以及不满。这样的抵触情绪又会反过来大幅度加大决定者的风险、减少公共选择的正当性,在某些场合还会诱发被影响者的抵制行为乃至大规模的群体冲突,导致社会秩序的危机和政府紧急事态,助长卡尔·施密特式的决断主义倾向,同时也进一步助长对决定者的置疑或挑战。[15]


  

  的确,当我们面对SARA、甲型H1N1流感等系统性风险时,公共治理如果缺少了公众的参与和配合,其运行效果必定大打折扣。在这方面,2008年的“孟连事件”是一个沉痛的教训:云南孟连县胶农无法充分参与纠纷的解决,缺乏制度化的表达渠道,地方政府在处理双方利益纠纷时,方法和手段不当,在当地群众中产生了对政府的严重不信任。最终,2008年7月19日当警察去当地执行任务时,发生了胶农与警察的激烈冲突,造成2名群众死亡、15名群众和40多名民警受伤的惨剧。[16]


  

  另一方面,现代政府工作的重心正在从统治(Government)走向治理(Governance),从善政(Good government)走向善治(Good governance)。治理与统治在管理过程中权力运行的向度是不同的。政府统治的权力运行方向是自上而下的,治理则是一个上下互动的管理过程,通过合作、协商、伙伴关系、确立认同和共同的目标等方式实施对公共事物的管理。[17]要实现善治,就必须倾听公众的意见,让公众参与治理,这就需要充分保障公民的参与权。


  

  三、我国公民参与权保障的现状


  

  随着法治建设进程的推进,保障公民参与权的现代法治理念及其规则越来越多地体现在我国立法、执法、司法领域等各个方面。


  

  (一)立法领域


  

  2000年7月1日起施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立法法》第5条规定:“立法应当体现人民的意志,发扬社会主义民主,保障人民通过各种途径参与立法活动。”为了保障这一原则,《立法法》规定立法当听取各方面的意见,听取意见可以采取座谈会、论证会、听证会等多种形式(第34条)。重要的法律案,经委员长会议决定,可以将法律草案公布,征求意见。各机关、组织和公民提出的意见送常务委员会工作机构(第35条)。其他国家机关和社会团体、企业事业组织以及公民认为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同宪法或者法律相抵触的,可以向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书面提出进行审查的建议,由常务委员会工作机构进行研究,必要时送有关的专门委员会进行审查、提出意见(第90条)。



第 [1] [2] [3] [4] [5] [6] [7] [8] [9] 页 共[10]页
上面法规内容为部分内容,如果要查看全文请点击此处:查看全文
【发表评论】 【互动社区】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