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七)、对持有有效护照或者其他有效出境证件的犯罪嫌疑人和被告人,如果认为其可能出境逃避侦查、审判的,可以对其采取取保候审的措施;
(八)、公安机关对于提请逮捕后,检察机关不批准逮捕需要复议、复核的或者移交起诉后检察机关决定不起诉需要复议、复核的案件的犯罪嫌疑人,可以取保候审。
司法实践中对个别犯罪行为较重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有些公安、司法机关也决定适用取保候审措施,笔者认为此种做法不妥。
二、保证人和保证金问题
根据刑诉法53条规定,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决定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取保候审,应当责令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提出保证人或者交纳保证金。
(一)、保证人问题
保证人是由犯罪嫌疑人和被告人提出的,经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和人民法院审查符合法律规定的条件为其担保的人,一般都是犯罪嫌疑人和被告人的亲属和朋友。
根据《
刑事诉讼法》第
五十四条的规定,保证人必须符合下列条件:1、与本案无牵连;2、有能力履行保证义务;3、享有政治权利,人身自由未受到限制;4、有固定的住处和收入。对于犯罪嫌疑人和、被告人提出的符合上述条件的人,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和人民法院应当审查其是否愿意作为保证人,不愿意作保证人的不能确定为保证人。
此外,根据最高人民检察院《
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第
四十八条的规定,如果保证人的取保候审期间不愿意继续担保或者散失担保条件的,犯罪嫌疑人应当重新提出保证人或者变更为保证金的担保方式。
为了防止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在取保候审期间发生逃避或妨碍侦查、审查起诉及审判的行为,《
刑事诉讼法》第
五十五条规定了保证人必须履行以下法定义务: